繁体中文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当前位置:法律专题首页 >> 知识产权 >> 专利权 >> 专利权权属纠纷与救济

专利权权属纠纷与救济

2007-05-10  作者:  来源:公司法律师网  浏览次数:0  文字大小:【】【】【
简介:专利权权属纠纷与救济        一、专利权权属纠纷及类型       专利权权属纠纷是指一项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后,当事人之间就谁应当是发明创造的真正权利人 ...
专利权权属纠纷与救济 
 
    一、专利权权属纠纷及类型
 
    专利权权属纠纷是指一项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后,当事人之间就谁应当是发明创造的真正权利人而发生的纠纷。①
 
    《专利法》第六条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第八条规定:“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据此,专利权人包括单位和个人。单位有权获得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权;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权获得非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权。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发明人或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了创造性贡献的人。②其中发明人指发明的完成者,即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提出新技术方案的人。设计人指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的完成人。③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即提供资金、设备、材料、试验条件,进行组织管理、协助绘制图纸、整理资料、翻译文献等人员,④不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专利法》第十六条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自专利权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金。一项发明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2000元;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500元。”第七十五条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内,实施发明创造专利后,每年应当从实施该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所得利润纳税后提取不低于2%或者从实施该项外观设计专利所得利润纳税后提取不低于0.2%,作为报酬支付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或者参照上述比例,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一次性报酬。”第七十六条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许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的,应当从许可实施该项专利收取的使用费纳税后提取不低于10%作为报酬支付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获得专利权的单位有义务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并支付合理报酬,反之,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权取得奖励和报酬。第十七条规定:“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权利。”该权利为署名权。无论是非职务发明创造,还是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均享有署名权。该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人身权的范畴。
 
    根据《专利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除了“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从其约定”以外,单位为专利权人。因此,在没有约定专利权归属的情形下,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将本应属于所在单位享有的专利权自己申请并取得专利权,其所在单位主张其是真正专利权人而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发生争议属于专利权权属争议的类型。
 
    根据《专利法》第六条第二款,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权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因此,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所在单位将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并取得专利权,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主张其是真正权利人与其用人单位发生的争议,也属于专利权权属争议的类型。
 
    除了上述两类最主要的两种类型之外,还可能存在其他争议类型。如《专利法》第八条规定的合作完成发明创造的,其中一个单位或者个人申请专利并取得专利权,而合作完成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向取得专利权的单位和个人主张其也是专利权的争议。再如将剽窃他人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并取得专利权的,真正的权利人主张其是专利权人的等等。
 
    二、专利权权属争议的救济
 
    根据现行法规定,专利权权属争议的救济方式有二:
 
    (一)行政救济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规定,专利行政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对“专利权归属纠纷”进行调解。第八十一条对专利权权属纠纷调解的地域管辖作了规定。第八十六条对于行政调解与诉讼的关系适用作了规定。
 
    (二)司法救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已将“专利权权属纠纷案件”作为人民法院受理专利权纠纷案件的范围。第二条对于专利纠纷案件的别管辖作了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对专利权属纠纷案件的地域管辖作了规定。
 
    上述两种救济除了程序不同之外,在实体处理和认定方面的依据基本相同。现以职务发明创造为例进行说明。对于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法》第六条第一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等均认定职务发明创造的依据。
 
    「注释」
 
    ①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实务》,第79页。
 
    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
 
    ③吴汉东主编:《知识产权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74页。
 
    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二款。
 
 孙瑞玺
 

责任编辑:公司法律师


 

上海 文淳光律师

详细介绍

·中国公司律师在线欢迎您,由于当代公司的普遍性及经营活动的多样性,每个公司都可能会遇到不同的法律问题,但请不要等走到法庭时才想起律师,专业律师的职责就是帮您预防和解决各类专业的公司法律问题,最大限度的维护您及贵公司的合法权益。祝顺利!
·电话:13564998499

最新文章

更多

· 涉及专利的纠纷有哪些?
· 企业“专利维权”要挺直腰杆
· 专利权人的生存危机
· “小家伙”打赢61场专利...
· 专利权:既被授予,又缘...
· 遇到专利侵权指控怎么办?
· 引导当事人提供线索,挖...
· 常用专利知识问答
· 专利权权属纠纷与救济
· 美国DTS纠纷最多 碟机巨...

热点文章

更多

·怎样区分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
·我国开展专利侵权责任保险探析
·3M起诉索尼、联想侵犯其充电电...
·发明人不要怕穷
·知音难觅与好专利
·转让专利时注意的问题
·申请专利是利国利己的高明投资...
·发明人获得经济利益的方法漫谈
·知识产权不应成为恶性竞争的手段
·中国MP3出口遭遇专利费困扰 前...
联系我们 | 隐私条款 | 版权声明 | 帮助中心 | 友情连接 | 网站公告 | 网站导航 | 来访路线 |
首席顾问:文淳光律师 电话:13564998499,传真:021-62110177 邮箱:wenlawyer#hotmail.com(将#换成@)
地址:上海市延安西路1303号万众大厦8B(靠近定西路)上海信诚律师事务所(来访路线-电子地图
沪ICP备06054712号 By phpcms 运作维护:第一服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