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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数字图书馆工程中的著作权问题

2007-05-10  作者:  来源:公司法律师网  浏览次数:0  文字大小:【】【】【
简介:中国数字图书馆工程中的著作权问题 北京大学 张平       数字化社会已经到来,如同网络商场、电子银行、远程医疗与教学等这些新概念一样,数字图书馆这一名词已走进人们的生活。与传统图 ...
中国数字图书馆工程中的著作权问题
北京大学 张平
 
    数字化社会已经到来,如同网络商场、电子银行、远程医疗与教学等这些新概念一样,数字图书馆这一名词已走进人们的生活。与传统图书馆不同,数字图书馆是依赖网络环境生存的,而由于图书馆与信息的关联更为密切,使得数字图书馆必然成为网络社会的重要成员。中国数字图书馆工程的启动适应了这一发展规律,而她的深远意义还在于对弘深博大的中华文化在网络上的应用、传播与交流,让中国人真正受益于网络。
    这样一件利国利民的千秋功业面对飞速而来的网络时代,是没有理由坐视等待了。但是,在我们启动工程的同时,不可忽视的是应当妥善处理好有关法律问题,尤其是著作权问题。
 
一、数字图书的主体性质
 
    图书馆一般应是公益服务机构,在现行著作权制度中,要保障图书馆实现这种使命,必须依靠国家对其投资。
    另一方面,网络环境也为图书馆可能扮演一个使作品增值的角色提供了条件。网上有大量的极具潜在价值的但尚未出版的信息,各种各样的学术论坛、大学教师创办的电子杂志和新闻稿、教学大纲载于因特网上,有谁能比图书馆人员更好地找到被输入网上的这些信息并加以编辑整理呢,谁又能比图书馆更为便利地指导学者为教学研究而合理使用他人作品呢,长期以来,最好的编辑加工者一直是出版商,而现在看来,图书馆管理员可能从事大量有价值的编辑工作,并提供优质服务。
    图书馆如何实现向读者准确提供电子信息的合理使用,又界定出那些必经获得许可使用作品的范围,以确立付酬的数量,这是一项非常艰巨的任务,为做出重大费用的许可决定,图书馆将不得不准确研究读者会从何人何处获取作品许可,他们怎样使用被许可的信息以及使用频度有多高。事实上,大学图书馆已经进行了这样的工作。有学者提出:图书馆可能会选择鼓励向用户基础和市场基础移动的实践,这是一个能够节约大量时间、中间载体和一些原始载体战略,对于那些尚未被认识的以至还不能为出版商投资将其投向市场的作品来说,这一战略为图书馆花钱购买使用权,再对作品加以编辑整理提供充分依据。
    然而,图书馆除了对社会的基本贡献以外还为出版物提供了相当大的市场价值,是否会改变图书馆的职业原则?如果图书馆的这些行为对知识的广泛传播更为有利的话,这种担心是没有必要的。
    中国数字图书馆工程前期恐怕仍要以公益服务为主,但在各种资源库建设成熟后,提供有效的营利服务也是可行的。但是公益服务与营利服务之间所要承担的权利与义务是不同的,这一点,决策时必须区别考虑。
    如果数字图书馆在开发中主要应依法注意尊重他人的著作权,避免侵权发生,那么在数字图书馆初步形成后,就要注意依法保护自己的著作权了,当他人利用数字图书馆的资源库时,应当有相应的技术手段与法制管理措施。包括信息交换、电子出版、广告宣传、合理利用、公益事业与有偿合作之间的协调与平衡。而针对不同的资源库会有一系列不同的著作权声明及许可使用合同。
    著作权声明与许可使用条件是著作权保护中永远的话题,但其前提一直是模糊的,这反映在对合理使用的确定上。个人使用或是非营利使用始终是这一前提的基础,网上的著作权声明亦即如此。用户一种是“消费者型”,一种是“专业型”。他们的使用结果对著作权人来说是不同的。“消费者型”的终端使用者无论他们在网上发现了什么,通常都会是很兴奋。这种类型的人不会请求图书馆服务人员帮助检索,他们也不会从事商业活动,不会控制信息的价值,如果信息被证明是不真实的或是过时的,他们也不会有太多的经济损失。这些使用者在网上漫游时也不大注意什么著作权声明,而这种人也不是著作权声明需要提示的人。
    “专业型”的用户就是另外一种情况了,他们有可能是科学家、商业管理者、医生、律师以及一些将因特网作为工具来收集必要信息的研究人员,他们也可能有特殊的图书馆人员或是信息经纪人与之合作,从商业性服务中获得信息,比他们自己大海捞针更快更可靠。
    数字图书馆的各类著作权声明或者合同是否会对现有著作权法关合理使用的范围进一步放宽,取决于数字图书馆的服务定位,如果是公益性的,上面所说的“专业型”个人用户也好,其它营利性用户也好,使用图书馆信息不存在许可和付费问题,著作权声明的性质也就变了,主要是提醒人们尊重著作权中的人身权。而如果是非公益性的,著作权声明也许就是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
 
二、数字时代著作权保护的立法
 
    1998年9月,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成立,这是国家设立的综合性的著作权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机构,隶属于国家版权局,其中有著作权集体管理的职能,但目前尚在筹建阶段,在这之前,只有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一家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这样的一个集体管理现状,是不能跟上网络社会发展的形势的,对中国数字图书馆工程的开发也是非常不利的,建议制定出短期的可行方案及长期的立法保证。
    网络环境下的合理使用范围如何定位要取决于利益平衡的结果。尽管在以教育、学术、图书馆领域为代表的学术界与产业界尤其是软件版权人以及为这些产业服务的律师之间为合理使用的扩大还是缩小争论得相当激烈,版权法在保护作者利益还是公众利益的平衡上,最终的伴随效果应是促进全社会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繁荣,这是著作权法的目的。
    现代传播技术的发展,扩大了作品的使用方式和途径,使作品传播更为便捷,同时也使作品创作变得容易,创作成本相对降低,所以著作权人对作品使用的社会回报也应相应降低。合理使用的适当扩大,让更多的人从网络上获得受教育的机会正是这种代价的体现,而因特网也不应成为一种获得快速传递的信息资源而付出高昂代价的转播工具。
    网络环境下,图书馆已不再是传统形象,在现行著作权制度下,图书馆可能不再以每日大量重复性工作,诸如定购图书、分期检验、装订、上架为主要工作,取而代之的是分析读者的需求与许可项目、许可费用的比较以确定下一年度的许可使用情况。图书馆馆长会尽可能避免仅购买传统纸件资料,而是向读者提供获取资料的途径并支付版税。另外的问题是,从网上获得的信息,完全要通过版权人的许可,这将增加图书馆的费用开支。所以,图书馆也有一部分服务是收费性质的,但所收费用不是为了营利,而是支付著作权使用费。从这一角度看,图书馆应该有更多的接受法定许可的权利,就像出版社、表演者、广播电台、电视台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用许可,但必须支付报酬一样。
 
三、对著作权制度的思考
 
    著作权制度的宗旨是给作品创作人以充分的权利。尊重知识,同时提供一个良好的法律机制,使作品能充分的被利用和传播,以回报权利人的智力投入,促进社会科技文化的进步。但是,在著作权的理论中。也始终存在一个矛盾:如何既能保护权利人对著作权的独占以承认其智力劳动价值,同时又能使作品得以为社会充分利用,达到繁荣社会的科技、文化事业的目的。这一矛盾的双方有时为同一主体,多数情况下为不同主体。不同的矛眉主体在利益上往往是对立的,权利人希望他人在利用其智力成果时给予更多的回报,从而希望法律给予较多的独占权利,使用者又希望用最小的投资去利用智力成果,从而希望法律给予更多的权利限制,这一矛盾从知识产权制度诞生之日起即表现出它的尖锐性,而随着每一次新技术革命发展又在不断加剧。
    计算机革命给知识产权制度的冲击更为猛烈,第一次计算机革命是计算机主机的发展, 它使大量的发明专利产生,专利制度进一步发挥作用。第二次革命是个人电脑的出现,它促进了著作权法和专利法对计算机软件的保护。因特网的产生带来了第三次计算机浪潮,网上作品传播速度之快,传播范围之广,传播手段之简便都是以往任何技术无可比拟的。计算机公司不断在投入大量资金。开发功能更好、更为便利的软件与硬件,一方面加强对网络的控制、寻求对自己技术和信息的保护;一方面又希望更多的用户利用网络资源,从中吸取更大利益,在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制度是否还能实现他的社会功能:在保障权利人有合法的权利和商业回报的前提下,社会公众能最广泛地使用人类的智力成果,从而使网络在引入信息时代的时候不偏离她本来的宗旨——带给人们是更多的资源财富,而不是无尽的权利纠纷烦恼。
    网络带来的问题让法学家措手不及,而中国数字图书馆工程启动在即,网上的一切活动也不会等到法律完善后再去进行,活动不应成为社会发展的桎梏,人们需要知道在现行法律规范下的行为准则,现行法律也应在适应社会发展中不断做出调整,中国数字图书馆工程在完成其自身的目标中也应该在推动著作权立法的宏图上绘上一笔。

责任编辑:公司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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