繁体中文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当前位置:法律专题首页 >> 知识产权 >> 著作权 >> 著作权的客体及主体

著作权的客体及主体

2007-05-10  作者:  来源:公司法律师网  浏览次数:0  文字大小:【】【】【
简介:著作权的客体及主体   第一节 著作权的客体         一、作品的特征:必须是智力创作的结果;必须具有独创性;它是可复制的。         可复制性,即可以通过 ...
著作权的客体及主体
 
第一节 著作权的客体
 
 
 
  一、作品的特征:必须是智力创作的结果;必须具有独创性;它是可复制的。
 
 
 
  可复制性,即可以通过某种有形形式复制。对于计算机软件来说,必须要求把计算机软件固定在某种有形物质上。
 
 
 
  二、作品类型
 
 
 
  1.文字作品,注意盲文作品、计算机程序也可作为文字作品受法律保护。
 
 
 
  2.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其中戏剧指的是剧本,杂技艺术作品(杂技、魔术、马戏等)是新增内容。
 
 
 
  3.美术、建筑作品。美术作品包括绘画、书法、雕塑等,建筑作品指的是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表现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
 
 
 
  4.摄影作品。
 
 
 
  5.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三、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1.官方文件,即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2.时事新闻,是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时事新闻虽从总体上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但传播报道他人采编的时事新闻,应当注明出处。
 
 
 
  3.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注意:并非所有的表格和公式都不受保护,只有通用表格和公式才不被保护。
 
 
 
  第二节 著作权的主体
 
 
 
  一、著作权的主体
 
 
 
  1.作者,即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作人。
 
 
 
  (1)创作活动是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因此,为他人创作提供组织工作的、提供咨询意见的、提供物质条件的、进行其他辅助工作的不能视为作者。创作行为是一种事实行为,所有未成年人可以从事创作行为。
 
 
 
  (2)法人或非法人单位视为作者的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由单位主持、代表单位意志、由单位承担责任,三者缺一不可。
 
 
 
  特殊职务作品有两个条件,主要利用单位物质基础条件和由单位承担责任。
 
 
 
  2.作者与著作权人的区别
 
 
 
  作者可以是著作权人,也可以不是著作权人,即著作权人不一定是作者。
 
 
 
  著作权人不一定是作者。
 
 
 
  二、著作权归属的原则
 
 
 
  即谁创作归谁所有,这是基本原则。
 
 
 
  (一)职务作品权的归属:
 
 
 
  (1)一般职务作品。著作权归作者本人享有,而单位在业务范围内有优先使用的权利,而且在作品完成后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与单位相同的方式使用该作品。
 
 
 
  (2)特殊职务作品。主要是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制作,并由单位承担责任。只有满足这两个条件,才由单位享有除署名权以外的其他权利。
 
 
 
  (二)合作作品的归属;
 
 
 
  合作作品要有共同创作的意图、共同的创作活动。分为可以分割的合作作品和不可分割的合作作品。可分割的合作作品一方面合作作者对整体作品享有著作权,其次每一个合作者可以对自己创作的部分单独享有著作权。单独享有著作权不得侵犯整体的著作权。不可分割的合作作品的归属有约定依约定,没有约定由当呈人协商一致来行使。不能通过协商,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的合作作者。
 
 
 
  (四)视听作品(影视作品)的归属
 
 
 
  著作权归制片人所有,而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演员拥有表演者权。
 
 
 
  (五)委托作品的归属
 
 
 
  有约定从约定,没有约定的著作权归受托人拥有。委托人在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范围内可以免费使用该作品的权利。
 
 
 
  司法解释有类似的内容:一是由他人执笔,本人审阅定稿并以本人名义发表的报告、讲话等作品。其著作权归报告人或讲话人享有。著作权人可以支付执笔人适当的报酬。二是当事人合意以特定人物经历为题材完成的自传体作品,当事人对著作权权属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著作权归该特定人物享有。
 
 
 
  (六)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著作权归属
 
 
 
  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意味着原件的所有人不但可以行使著作财产权,而且可以行使著作人身权的大部分权利。
 
 
 
  三、著作权的集体管理
 
 
 
  在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的情形下,如果涉及到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管理的作者的纠纷,集体管理机构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来提起诉讼。
 
 
 
  四、外国人的著作权的保护
 
 
 
  (1)任何外国人只要其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或者同时在中国境内出版,都可在我国享有著作权。(2)如果没有首先或者同时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他的著作权要受到中国著作权法的保护保护,则必须是我们共同参加的保护著作权国际公约的成员国,或者与中国订有一个双边协议。(3)如果以上都不符合,则作品必须是首先或者同时在伯尔尼公约的成员国里面或者世界版权公约的成员国里面首先或者同时出版。所谓“同时”是指在首次出版后30天内的出版,在作品国籍的标准里面,一定是在国内的出版才构成享有保护的前提。
 
 
 
  补充内容:
 
 
 
  (一)演绎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谁演绎归谁所有,演绎作品在演绎时不得侵犯原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也不得主张其他人进行演绎,演绎不是独占的。
 
 
 
  (二)原件所有权转移的作品著作权归属
 
 
 
  绘画、书法、雕塑等美术作品的原件所有权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注意:展览权属于著作权内容。
 
 
 
  第三节 著作权的内容
 
 
 
  一、著作财产权
 
 
 
  (一)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二)出租权,可以享有出租权的作品包括: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三)表演权,与表演者权不同,表演权是著作权人享有的权利,表演者权是表演者所享有的权利。
 
 
 
  (四)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五)应当由著作权享有的其他权利。许可著作权如果是专有权利时,要对专有的权利内容进行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时,获得专有使用权的人可以禁止著作权人自己的使用。获得专有使用权的主体,在获得权利以后没有合同约定的情况下,不能把权利再授权给其他人使用。当作者把其权利许可给别人使用或者转让给别人使用时,凡是没有明确的权利统一留给著作权人。
 
 
 
  二、著作权的保护期
 
 
 
  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及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而发表权是要受限制的。
 
 
 
  (一)公民的作品的发表权、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则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12月31日。如果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作品的发表权、财产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如果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二)电影作品和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以及摄影作品的发表权保护期是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在作品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对于公民创作的电影作品、摄影作品和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保护期只有50年,如果作品创作50年后未发表的,不受著作权保护。
 
 
 
  (三)对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的保护期是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责任编辑:公司法律师


 

上海 文淳光律师

详细介绍

·中国公司律师在线欢迎您,由于当代公司的普遍性及经营活动的多样性,每个公司都可能会遇到不同的法律问题,但请不要等走到法庭时才想起律师,专业律师的职责就是帮您预防和解决各类专业的公司法律问题,最大限度的维护您及贵公司的合法权益。祝顺利!
·电话:13564998499

最新文章

更多

· 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
· 论我国著作权侵权损害赔...
· 关于软件最终用户的侵权责任
· 翻译作品的著作权问题
· 中国数字图书馆工程中的...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
· 关于著作权若干问题的探讨
· 著作权常用知识问答
· 著作权的客体及主体
· 著作权的保护

热点文章

更多

·浅析教案的著作权保护问题
·浅谈著作权侵权认定的几个问题
·谈美的商标著作权的归属 
·教授两次剽窃输官司被媒体称为...
·全国首例网络KTV侵权案开庭 "网...
·侵犯著作权判决精神赔偿是法治进步
·网络侵权的八种魔法 廉价、简便...
·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应该归谁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王红...
·谷歌被判侵害著作权将引发连锁效应
联系我们 | 隐私条款 | 版权声明 | 帮助中心 | 友情连接 | 网站公告 | 网站导航 | 来访路线 |
首席顾问:文淳光律师 电话:13564998499,传真:021-62110177 邮箱:wenlawyer#hotmail.com(将#换成@)
地址:上海市延安西路1303号万众大厦8B(靠近定西路)上海信诚律师事务所(来访路线-电子地图
沪ICP备06054712号 By phpcms 运作维护:第一服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