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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仑”、“KunLun”商标侵权案一审宣判

2007-05-10  作者:  来源:公司法律师网  浏览次数:0  文字大小:【】【】【
简介:“昆仑”、“KunLun”商标侵权案一审宣判 来源:甘肃日报(2007/02/15)     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润滑油分公司诉被告兰州天鸿昆仑工贸有限公司、石玉福、王 ...
“昆仑”、“KunLun”商标侵权案一审宣判
来源:甘肃日报(2007/02/15)
    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润滑油分公司诉被告兰州天鸿昆仑工贸有限公司、石玉福、王小和、刘永智商标侵权纠纷一案,日前在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
 
    法院认定,“昆仑”、“KunLun ”文字商标及图形商标为驰名商标,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共有,并许可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润滑油分公司使用的。原告为了加强润滑油生产和销售管理,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先后通过竞标中央电视台黄金时段广告、香港凤凰卫视、神舟五号飞船发射冠名、独家赞助中国南极科考队等大型商业广告活动推介昆仑品牌及商标。被告兰州天鸿昆仑工贸有限公司申请登记注册“昆仑”作为其企业字号并在其产品上标志“天鸿昆仑油品”字样及类似原告图形的使用行为,是故意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他人知名商标、在生产产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文字和近似图形,严重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停止侵权行为。
 
    法院查明,被告天鸿昆仑公司系由自然人杨雅利、魏冠良于2005年10月出资设立的以润滑油、化工产品等批发零售为经营范围的贸易公司。天鸿昆仑公司从事经营活动期间,在其16L包装桶标注图形、“天鸿昆仑油品”字样作为产品标志。上述产品经被告石玉福、王小和、刘永智等进入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石嘴山市终端市场销售。
 
    一审判决,被告兰州天鸿昆仑工贸有限公司停止将“昆仑”二字作为公司名称使用的侵权行为,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变更其公司名称中的“昆仑”文字,立即停止生产带有“天鸿昆仑”标志的润滑油产品,销毁带有“天鸿昆仑”标志的产品、宣传资料和产品包装,并赔偿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润滑油分公司经济损失5000元。被告石玉福、王小和、刘永智在判决生效后停止销售带有“天鸿昆仑”标志的润滑油产品。
 
 
  
 

责任编辑:公司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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