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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避免加班后给补休或给加班工资引发的矛盾

2007-05-07  作者:  来源:公司法律师网  浏览次数:0  文字大小:【】【】【
简介:  如何避免加班后给补休或给加班工资引发的矛盾     概况      一家合资企业,由于生产任务紧,部门领导决定安排加班,并口头规定:生产线倒班的职工加班时可以领取加班 ...
 
如何避免加班后给补休或给加班工资引发的矛盾
 
 
概况
     一家合资企业,由于生产任务紧,部门领导决定安排加班,并口头规定:生产线倒班的职工加班时可以领取加班费,管理人员和不倒班的职工加班时给予安排调休,不能领取加班费。
    现实中,一些企业要求职工加班时,只给职工调休不给付加班费,有的职工调休达数百个小时。职工对此怨言颇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工作的开展。在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我们也见到了一些由此问题引发的争议。
    那么,企业应该怎样做,才能既很好地安排加班问题又不引发矛盾,使职工心情愉快地搞好生产呢?
    为此,本期《HR诊室》请出嘉宾——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副教授程延园和北京松下控制装置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申杰为我们开出诊断处方。
 
处方一
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副教授程延园:
用法律审视加班的相关规定
 
    要求职工加班并向其支付加班工资,是企业在生产任务紧张时经常采用的方法。根据《劳动法》第41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的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一般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在程序上,要想延长工作时间,用人单位需与工会、劳动者事先进行协商。在时间上,要想延长工作时间,必须以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为前提条件,但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劳动法》第44条规定: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因此,企业应灵活运用《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制定符合法律规定的加班制度。
 
处方二
北京松下控制装置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申杰:
安排加班需考虑员工的选择
 
    企业在制定加班的规定时,要根据本企业、本行业自身特点,在不违反《劳动法》相关规定的前提下进行。
    根据《劳动法》第44条的规定,可以理解为:一、工作时间的延长要支付工资。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加班,企业应首先考虑安排其补休;其它时间安排劳动者加班,应向其支付加班工资,劳动者有要求补休的应从其要求。三、节日必须给付加班费。这样,企业为保证按时完成生产经营任务向劳动者支付加班工资,劳动者在保障自己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可以选择自己的需求。
    值得注意的是,一些企业在发放加班费时,加班费的基数是不一样的。有的企业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作为加班费的基数,有的企业是按岗位工资标准作为加班工资的基数,有的企业是按基本工资标准作为企业加班工资的基数,有的效益好的企业是按企业标准工资作为企业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企业根据自身的实力来制定企业加班加点工资的基数并要在企业的规章制度中加以明确。
 

责任编辑:公司法律师


 

上海 文淳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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