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是否要承担晚退工责任
依据《上海市单位招工、退工管理办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全工时制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在7日内办妥退工登记备案手续,其中包括将一联退工单和《劳动手册》交被退员工。作为办理退工手续的主体,法律要求其主动且全面地办理所有手续,保证被退员工收到相应的退工证明。
首先,如果员工结束劳动关系后一直没有就业,那么他的损失是因为其无法办理失业、求职登记手续而造成的,因而依据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公司应按照失业保险金有关规定予以赔偿。反之,如果公司能证明该员工在此阶段已经就业,那么员工就不存在耽误享受失业保险金的损失。
其次,如果员工在结束劳动关系后找到了再就业的机会,但是由于公司的晚退工而无法就业且蒙受了损失,那么其可要求公司赔偿其实际损失。这样的诉请是需要员工承担举证责任的,劳动争议仲处理机构可视具体情况,要求用人单位赔偿实际损失,但在赔偿员工实际损失时应扣除法定的失业保险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