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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试用再签约”还是“先签约再试用” 涉及“试用期”合同怎签

2007-05-06  作者:  来源:公司法律师网  浏览次数:0  文字大小:【】【】【
简介:“先试用再签约”还是“先签约再试用” 涉及“试用期”合同怎签     南方网讯 近来有劳动者反映,在求职过程中,碰到用人单位要求先试用,后签约,有的要求试用半年或 ...
“先试用再签约”还是“先签约再试用” 涉及“试用期”合同怎签
 
  南方网讯 近来有劳动者反映,在求职过程中,碰到用人单位要求先试用,后签约,有的要求试用半年或一年,然后决定是否签订劳动合同。从2月1日起实施的 《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中,对此有明确的规定。
 
  《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 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 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一)劳动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三) 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四)劳动报酬;(五)劳动纪律;(六)劳动合同 终止的条件;(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同时,第十三条规定,经当事 人协商一致,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等项内容。
 
  对于怎样约定试用期,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劳 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 上1年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两年以内的, 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两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如果劳动合同的试用期超过第十六条规定 期限的,“劳动者可以要求变更相应的劳动合同期限,或者要求用人单位对 超过的期限,按照非试用期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变更劳动 合同期限,或者按照非试用期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劳动合同只约定试用期, 未约定劳动合同期限,劳动者要求约定期限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协商 确定劳动合同期限。双方当事人就劳动合同期限协商不一致的,按‘本规’ 定第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劳动合同期限。”(第十七条)
 
  总的说来,自用工之日起,企业就应该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可以 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内,企业随时可以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 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同样可以依据《劳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随时终止 劳动关系。
 
  因此,如果企业提出先试用再签约的要求,劳动者应该按照上述规定, 要求企业先签约再试用,以免自己的权益被侵犯。

责任编辑:公司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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