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缺失导致银行与保险公司纠纷
【江苏商报讯】近年来,随着个人消费信贷的发展,涉及贷款购房、买车的消费活动迅速普及。面对这一消费热点,各银行纷纷开展了住房、购车按揭贷款业务,同时很多保险公司也针对这一情况开发了“保证保险”这样的新险种(保证保险指由作为保证人的保险人为作为被保证人的被保险人向权利人提供担保的一种形式,即一种担保方面的保险)。但由于消费信用体系尚不健全,由此引发的银行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不断增多。据不完全统计,南京市法院系统上半年就审理了近十起这样的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案。
友好合作单位反目上法庭
某银行和一家保险公司一直是金融系统内的合作单位,双方的合作时间较长,合作关系也一直很好。但是南京市首例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案就发生在它们之间。
1998年胡某和银行签订个人住房借款合同的时候,胡某作为投保人,银行作为被保险人和保险公司南京分公司签订了《商品房按揭保证保险投保单》。投保单内容为:投保人胡某向银行借款39万元用于购买个人住房,并以购买的房子作为向银行申请贷款的抵押品。胡某就此笔贷款向保险公司南京分公司办理了保证保险,保险合同上规定:因借款人无力履行的原因,造成借款人连续三个月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借款合同约定的偿还责任的,由保险公司负责向银行进行偿还。合同签订后,保险公司不可撤销。保险公司同时负责对贷款人的相关资质进行审核。
在银行和胡某签订了贷款合同后的第八个月,银行通知保险公司胡某已经连续三个月未能归还贷款了。此后,在保险公司垫付了一次借款后一个月,银行再次向保险公司发出催收逾期借款通知书。
但2000年12月12日,保险公司由于胡某的个人原因,向胡某发出了《解除保险合同通知书》。2001年12月,银行以保险公司为被告,向建邺区法院提起诉讼,后依法追加了胡某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双方各执一词
上诉案件中银行的代理人周宁律师认为,保险公司既然收取保费,并签订保险合同,按照合同条款的约定,当被保险人无法按期还款时,保险公司就应代偿欠款,并直接将赔款支付给贷款银行。而且在和贷款人签订保证保险时就规定保险公司不能撤出,但后来保险公司又提出解除合同,这本身就是一种违约行为。
保险公司的代理人申本金律师则认为,保证保险合同的实质属于保证合同,保险公司充当的是保证人的角色,所提供的保险责任实质上是以保险形式体现的保证担保。那么,判定是否应当承担保险赔偿责任就应依据《担保法》来进行。再说银行开始贷款的时候就没有履行审核的义务,对贷款人的贷款资格调查得不够详细。这才是导致保险事故出现的直接原因。
尽管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03年6月对本案作了终审,驳回了银行的诉讼请求,但是双方都没有就此平静下来,有关保证保险的合同纠纷看法始终不能一致。
信用缺失体现制度漏洞
据业内人士透露,南京个人住房贷款市场中,75%以上的都是通过银行提供的消费贷款成交的。应该说,个人住房消费信贷及保险政策的推行,无论对消费者、对房地产开发商,还是对银行与保险机构都是一种利好,是一项各方共赢的政策,对本地的经济发展也具有强劲的推动作用。
南京师范大学的许军教授认为,在个人住房信贷及其保证保险市场繁荣的背后,其潜藏的高风险也开始日益明显。这种风险既来自市场本身的不确定性,也来自一些借款人的恶意欠贷和有预谋的诈骗。而后一种情况是导致当前消费信贷及保证保险政策陷入困境、难以为继的一个重要原因。
问题还不仅仅在于存在消费贷款诈骗行为,还在于银行、保险机构和司法机关在追还贷款、防止损失扩大和追查犯罪方面存在着很多现实的障碍,围绕此类案件而进行的民事和刑事诉讼也在大量地上演,要划清相关各方的责任,并妥善地处理后续问题,找到各方都能接受的解决办法,是个不小的麻烦。
但由于消费贷款目前在我国还处于起步阶段,很多法律条文在具体规定上还不是很明确。某商业银行江苏省分行在今年年初的时候就下达了有关文件,对保证保险的签订要求作了具体要求,但具体实际操作中还是出现了很多问题。因为没有详细的法律条文做依据,所以在审理的过程中还有很大争议。
业内人士认为,像这样的官司打多了其实对保险公司的信誉度是个很大的考验。作为企业就要承担一定的风险,不可能有了责任就往外推。这样保险公司也很难在竞争中站稳。呼吁有关部门尽快对此出台一些相关的政策规定,切实做到保护市场秩序,否则长此以往一定会引起混乱。 商报记者 陈初(《商报观察》5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