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存款被冒领赔偿纠纷案
原告:张某
被告:某银行
(一)案情介绍
原告张某于1996年4月6日在某银行储蓄所开户存款,存款性质为活期,帐号6-70531,存折上未写姓名,为不记名存折。1996年9月10日,原告发现存折丢失,上有存款5800元,便即去储蓄所挂失。经查存款底卡,该存款已于9月9日上午被他人冒领5500元。9月9日上午,该银行储蓄所由会计田某、出纳员王某值班。十时左右,田某有事外出,只有王某一人值班。此时有一中年男子进入储蓄所,同时有另一老太太到储蓄所取款。该中年男子写好取款凭证递进储蓄柜台,王某经查发现取款凭证上的姓名与存款底卡上的姓名不符,便将存折及取款凭证递还给该中年男子,对他说:“你只要写上张某的名字和帐号就行。”中年男子请求在一旁取款的老太太帮他另填写了一张取款凭证,又将存折和取款凭证递进储蓄柜台,出纳员王某便将5500元支付给中年男子。原告的存款由此被他人冒领。原告催款未果,遂诉至法院。
(二)法院认定
法院认为,本案中存折未写姓名,为不记名存折。他人持该存折而不知存户姓名是取不出存款的,而某银行储蓄所工作人员王某将存户姓名泄露给冒领人,遂造成了原告存款被他人冒领的后果,责任在于银行,遂判决某银行赔偿原告张某5500元并支付利息。
(三)律师评析
本案事实比较清楚,某银行应负赔偿责任的原因是:(1)某银行储蓄所工作人员王某违背银行办事制度,发现冒领人第一次写的取款凭证与底卡姓名不符时,就应当拒绝支付,可王某并未如此做,却明示冒领人写上原告姓名,这是严重的泄密失职行为。这也是造成原告存款被他人冒领后果的直接原因。(2)某银行储蓄所工作人员违反银行双人临柜、采取复核的工作制度,一人当班办理支取业务,也是本案发生的原因。(3)王某的行为系职务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第43条的规定,其行为后果由某银行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