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折、银行卡纠纷诉讼的法律关系和举证责任
近年来,有关储户银行卡账户存款被他人冒领甚至通过网上银行被骗取,进而与金融机构发生诉讼纠纷的案例屡见不鲜。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颁布的《关于银行储蓄卡密码被泄露导致存款被他人骗取引起的储蓄合同纠纷应否作为民事案件受理问题的批复》明确,“因银行储蓄卡密码被泄露,他人伪造银行储蓄卡骗取存款人银行存款,存款人依其与银行订立的储蓄合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在此类案件中,各方当事人如何承担举证责任和正确收集、提供证据,是解决纠纷的关键。在一般的情况下,储户应首先向法院举证证明自己在银行的存款事实,一旦该事实得以证明,银行主张储户已经领取存款,因相关操作所有资料都掌握在银行手中,因此银行应提供相关交易单据证明款已领取,且领取过程符合储蓄合同的约定和人民银行及其本行内部操作规程(如通过柜台取款,或是信用卡,持卡人必须出具本人身份证)等,银行应尽其谨慎注意义务。在有关储蓄合同、银行卡纠纷案件中,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对银行适用的是严格责任原则。
相对储户而言,银行作为专业金融机构,无论是财力人力,信息资源的占有,均处优势地位,有责任、义务加强技术安全保障、客户信息安全保密措施、严格内部风险控制和严密的操作规程制度,以最大可能地保护储户的利益。存款人应当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在办理存、取款使用银行卡时,对存折、银行卡及密码,银行及储户均应予以充分谨慎。当存款人账户上的存款被他人领走、发生冒领情况时,储户要注意保存有关证据,及时向公安机关和银行提供线索,这也是合同法上依据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合同当事人相互保护义务对储户的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