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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铁路运输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2007-05-03  作者:  来源:公司法律师网  浏览次数:0  文字大小:【】【】【
简介:国际铁路运输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国际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的当事人是发货人和承运人,但合同对受货人也会产生一定的约束力。因此,国际货协在不同章节中对发货人、受货人和承货人三方的权利义务分别 ...
国际铁路运输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国际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的当事人是发货人和承运人,但合同对受货人也会产生一定的约束力。因此,国际货协在不同章节中对发货人、受货人和承货人三方的权利义务分别作了规定。
 
  (一)发货人与受货人的权利义务
 
  1、按国际货协规定的运送费用的计算方法和支付方式运送费用。运送费用通常包括货物运费、押运人乘车费、杂费和运送的其他费用。其中发送国和到达国铁路的运送费用,按各国铁路国内运价计算,发送路发生的运送费用由发货人支付,到达路发生的运送费用由收货人在到达站支付。过境铁路的运送费用,按货协统一过境运价规程的规定计算,在发站由发货人支付或在到达站由收款人支付。通过几个过境铁路运送的,发货人可以支付一个或几个铁路的运送费用,其余铁路的运送费用,可由收货人支付;
 
  2、货物运抵到达站后,收货人应付清运送费用并领取货物。收货人只有当货物因毁损或腐坏而发生质量变化,以致部分或全部货物不能按原用途使用时,才可拒绝领取;
 
  3、变更货运合同的权利。发货人和收货人可以各自变更一次运送各同。发货人可以对运送合同作出的变更有:(a)由发站将货物领回;(b)变更到站;(c)变更收货人;(d)将货物运回发站。发货人的变更权从收货人领到运单时起,或从货物到达到达路进口国境站时消灭。收货人可以对合同作出如下变更:(a)在到达范围内变更货物的到站;(b)变更收货人。但收货人只有在货物尚未从到达路国境站发出时,才有权在该站办理变更。此外,发货人和收货人变更运送合同时,不得将一批货物分开处理。
 
  (二)铁路方面的权利义务
 
  1、从发站办妥手续并交付货物后,不论途径多少国家,均须负责完成货物的全程运送,直到在到站将货物交给收货人为止。如果须向非国际货协成员国铁路办理货物的转程发送的,铁路应负责办理转运手续。每一继续运送的确良铁路,自拉收坠毁有运单的货物时起即作为参加这项运送合同,并承担因此而发生的义务;
  2、货物抵达到站后,在收货人付清运单所载的一切应付费用后,必须将货物和运单一起交给收货人;
  3、有权检查发货人在运单中记载的事项是否正确。如果记载或声明的事项不正确、不确切、不完整的,铁路有权核收罚款。
 
  4、对于按规定条件承运的货物,在承运期间发生的全部或部分灭失和损坏以及逾期运到而造成的损失负责。其赔偿的最高限额,在任何情况下均不超过货物全部灭失的款额。但因下列原因造成的货物毁损灭失,铁路不负责;(a)由于铁路不能预防和不能消除的情况;(b)由于货物的特殊自然性质而引起自燃、损坏、生锈、内部腐坏和类似的后果,以及自然减量;(c)因发货人和收货人的过失所造成的损失;(d)因发货人或收货人的押运人员的过失,以及装车和卸车的原因所造成的损失;(e)因包装缺陷而造成的损失,且此种缺陷在承运货物时无法从其外表发现;(f)托运人托运违禁品或有特殊要求的货物而未按规定办理的;(g)由于发运铁路规章许可,使用敞车类货车运送货物。对前三类免责事由,铁路应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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