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中的霸王条款效力如何?
合同法 关注霸王条款 什么是霸王条款 合同法中的霸王条款效力如何?
来源:江西商报社
我敢打赌,约翰·肯尼迪在1962年3月15日发表“消费者的四项权益”讲话时肯定想象不到,自从1987年中国消费者协会引入了这一概念后,“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在中国被赋予了太多的意义,打假、曝光、维权,仿佛消费者积压了一整年的怨气都要在这天得到发泄:这一天,消费者要学习知识、痛定思痛,要把能看到的假冒伪劣现象打倒,再踩上 一万只脚;这一天,商家要唯诺谦卑、夹起尾巴,有必要的话还要拿出丢卒保车的决心;这一天,媒体无比兴奋、异常热心,深挖报道彰现惩恶决心……然而太多的负荷,让人觉得一年只有一个“3·15”实在不够解气。
天天“3·15”的说法早就有人提出,但大多数人还是习惯于将维权的意识在这一天积攒爆发,以至于对天天发生在我们身边的侵权习以为常,比如那送的赠品坏了不包修;金银饰品离柜概不退换;存包丢失概不负责……虽然这些都是生活中的小事,但如果没人提醒,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就会这样被遗忘。
这次我们做“霸王条款”这个专题就有个很深的感受:天天“3·15”,不是天天都要举行维权活动,开办打假晚会,在某种意义上,“3·15”的出现应该是一个契机。在你的身上也许不会发生那种近乎惨烈的假货伤害,但这并不意味着你的权益就没有被侵害。不能只在“3·15”这一天才想起自己,而忽视了其余364天的权益。在某种意义上,“3·15”从出现的一刻起就注定着要被忘却。只不过忘却的应该是具体的维权日期,拾起的则是时刻不忘的维权意识。
当消费不再悲壮,晚会不在沉痛时,曾经沉重的“3·15”终有一天会鲜花铺满路。所以,我们心平气和地提醒大家,希望每个消费者都不要忽视身边的侵权小事,对你身边的“霸王条款”大声说:NO!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