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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出口的具体要求

2007-04-27  作者:  来源:公司法律师网  浏览次数:0  文字大小:【】【】【
简介:代理出口的具体要求                            出口企业代理其他企业出口后,除另有 ...
代理出口的具体要求
 
                         出口企业代理其他企业出口后,除另有规定者外,须在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60天内凭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代理出口协议,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并及时转给委托出口企业。如因资料不齐等特殊原因,代理出口企业无法在60天内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证明的,应在60天内提出书面合理理由,经地市及以上税务机关核准后,可延期30天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证明。因代理出口证明推迟开具,导致委托出口企业不能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正常申报出口退税而提出延期申报的,委托出口企业和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应按国税发〔2005〕68号文有关规定办理。
 
 
 
              另外,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应于取得海关核发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后的下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于发生进口料件的当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并于取得主管海关核销证明后的下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核销手续。
 
 
 
              企业以实物投资出境的设备及零部件(包括实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政策的企业在实行前购进的设备),实行出口退(免)税政策。实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政策的企业以实物投资出境的在实行后购进的设备及零部件,不实行单项退税政策,实行免、抵、退税的政策。
 
 
 
              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采取国际招标方式,国内企业中标的机电产品或外国企业中标再分包给国内企业供应的机电产品,凡属于《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的,不予退(免)税;其他机电产品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退(免)税。   

责任编辑:公司法律师


 

上海 文淳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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