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长不履行股东会决议引发纠纷
案情简介:
2003年1月,李某等人发起成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经营洗涤用品批发零售。股东为李某、王某等七人,其中李某所持股份占30%,担任公司董事长职务,王某等七人共占70%。2005年10月,公司召开股东会议并形成决议,决定由王某负责公司财务管理,保管财务章和现金支票。决议内容经2/3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签字通过。但董事长李某拒不执行股东会决议内容,把持财务章、现金支票、公章、财务帐,使公司正常经营活动受到极大影响,严重损害了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于是,王某等五人作为原告,将董事长李某诉至法院。
律师评析:
《公司法》第37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股东会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的约定作出的决议具有法律效力,董事长和董事会都应服从并执行。被告李某作为董事长不履行股东会决议,不利于维护公司和股东的权益。法院应判决董事长李某履行股东会决议,将公司财务章、现金支票等交付决议确定的股东管理并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