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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拍卖企业(审核类)

2007-04-24  作者:  来源:公司法律师网  浏览次数:0  文字大小:【】【】【
简介:设立拍卖企业(审核类) 审批项目编号:DXXSCSW003-2002(行审C类商委003号-2002年) 审批项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70号)   审批程序: 一、受理 条件:申 ...
设立拍卖企业(审核类)
审批项目编号:DXXSCSW003-2002(行审C类商委003号-2002年)
审批项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70号)
 
审批程序:
一、受理
条件:申办人需提交以下申办材料:
1、注册资本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十二条第一项)
2、名称、组织机构、住所及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十二条第二项)
3、与从事拍卖业务相适应的拍卖师和其他工作人员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十二条第三项)
4、拍卖业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十二条第四项)
5、特种行业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十二条第五项)
6、符合国务院有关拍卖业务发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十二条第六项)
标准:
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执法科受理人员
本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申办材料符合受理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填写审批流程表,给予申办人受理单,将亍办材料转审核人员。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受理标准的,必须即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核
标准:
(一)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二)有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经营文物拍卖的,应当有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有具有文物拍卖专业知识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第十三条)
(三)有拟成立公司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和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十二条第二项)
(四)有与从事拍卖业务相适应的拍卖师和其他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十二条第三项)
(五)有符合《拍卖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的拍卖业务规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十二条第四项)
(六)、符合国务院有关拍卖业发展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十二条第六项)
本岗位责任人:执法科科长
本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
提出同意批准或不同意批准的审核意见,填写审批流程表,将申办材料和审核意见转审定人员。
时限:1个工作日
 
三、审定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主管主任
本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审定标准进行审定,同意的,在审批流程表上填写审定意见,退受理人员报市商委审批。
不同意的,应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填写在审批流程表上,按原渠道退受理人员
时限:2个工作日。
 
四、告知
市商委审批后及时告知申办人。
工作标准:
(一)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事结果;
(二)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规范;
(三)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本岗位责任人:执法科受理人员
本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制发审批文书并归档。
对审定通过的,制作有关文书,通知申办人领取,并通过计算机网络等形式公示办事结果。
对退回的中止文件,必须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
对不予批准件,必须将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
审批工作结束后,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责任编辑:公司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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