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制企业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改制企业登记,除应按改制后不同企业类型提交相关设立登记的文、证件外,还应提交下列文、证件:
(一)企业或主管部门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工作单位证明或代理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企业改制登记申请书(注明原企业情况、改制形式及改制后企业基本情况);
(三)企业的改制方案(要反映原企业基本情况、清产核资情况、企业改制形式、资产处置、企业债权债务处理、企业分支机构处理、改制后企业类型、股东及股本结构等情况);
(四)被改制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同意改制的决议;
(五)企业主管部门批准企业改制、资产处置的文件(包括明确同意企业的改制方案、改制的形式,资产评估数额、资产量化及处置的意见);
(六)具有法定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出具的企业《资产评估报告》;
(七)国有(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对企业净资产的确认、界定文件(国有资产由市国资办或政府授权部门和授权机构确认;集体资产由市国资办或政府授权的集体资产管理部门确认,下同);
(八)国有资产、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对企业资产处置的文件;对企业按规定核销(核减)的资产,应提交财政局或国资局资产核销文件;
(九)企业资产出售的,应提交市产权交易部门的企业《产权转让协议》、《产权交易鉴证书》;
(十)改制企业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