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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质押贷款风险不容忽视

2007-04-20  作者:  来源:公司法律师网  浏览次数:0  文字大小:【】【】【
简介:权利质押贷款风险不容忽视  崔凯 梁春莉   编者按  权利质押贷款是金融机构以借款人的某项权利为质押发放的贷款。因其为质押贷款,所以是风险程度相对较低的一种贷款方式。但在贷款具体发放 ...
权利质押贷款风险不容忽视 
崔凯 梁春莉
 
编者按  权利质押贷款是金融机构以借款人的某项权利为质押发放的贷款。因其为质押贷款,所以是风险程度相对较低的一种贷款方式。但在贷款具体发放过程中,由于法律、操作、道德等因素的影响,权利质押贷款往往隐含着不容忽视的风险,特别是以医院、学校等事业单位的各种收费权为质押的贷款,如果收费账户的质押权不能真正落实于贷款行,这部分权利质押贷款实际上将成为变相的、风险权数为100的信用放款,成为风险最大的一类贷款,从而导致新的不良贷款的产生。
 
  近年,随着银行业务的不断拓展,一些具有收入来源的事业法人客户逐渐成为各家银行的目标客户,由于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且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不得作为抵押财产,所以权利质押贷款成为各家商业银行向事业法人客户及部分有收费权的企业投放贷款的首选方式。权利质押贷款在2000年后的新增贷款中,投放数量较大、且期限较长。
 
  权利质押贷款的主要风险
 
  法律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权利质押贷款的范围:一是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包单、提单;二是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三是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法、著作权中的财产;四是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对第四项“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第97条给予解释:“以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公路渡口等不动产收益权出质的,按照第四项规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仅对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公路渡口等交通部门不动产出质的收益权予以明确,而未对医院、学校、热电、煤气等项收费权予以明确,给予法律支持。因此,如果此类贷款形成不良,需采用法律手段予以清收时,质押的收费账户是否有效,缺乏足够的法律支持,从而使银行的贷款清收工作陷入被动。
  操作风险。收费权以收费账户的形式,质押给银行,签订贷款质押合同,从形式上看,好像是质押了,但在实际上,这种质押权并没有移交给质权人占有。首先,收费账户不等同于账户资金;其次,银行不可能直接到医院、学校向病人、学生收取费用;再次,学校、医院收多少费,费用又有多少存入收费账户,由出质人控制,而不是银行直接控制。因此,银行不能直接控制收费账户资金,也就无法行使质权人的权利,从而保证资金的安全与完整。
 
 

责任编辑:公司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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