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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要抵押一个要质押 合同签字仪式为何不欢而散

2007-04-20  作者:  来源:公司法律师网  浏览次数:0  文字大小:【】【】【
简介:一个要抵押一个要质押 合同签字仪式为何不欢而散      昌隆商业公司与南方盛源制衣有限公司拟订了一份购衣销售合同,合同规定:盛源制衣有限公司供给昌隆商业公司皮衣700件,每件800元,共计 ...
一个要抵押一个要质押 合同签字仪式为何不欢而散
 
   昌隆商业公司与南方盛源制衣有限公司拟订了一份购衣销售合同,合同规定:盛源制衣有限公司供给昌隆商业公司皮衣700件,每件800元,共计价款56万元。在签订合同时,盛源制衣有限公司怕昌隆商业公司不守信用,要昌隆商业公司作出担保。为此,昌隆愿将该企业二部轿车(价值50万元)作为抵押。但在双方签字时,盛源制衣有限公司提出,抵押不行,要求质押。昌隆商业公司认为,抵押与质押都是合同担保的一种方式,坚持抵押,而盛源却一再要求质押。虽经双方多次协商,但最终还是没有协商一致,致使合同签字仪式不欢而散。
  抵押与质押有什么的区别呢?
 
  在我国,《担保法》、《合同法》规定的五种担保方式是: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其中保证是人的信用担保;抵押、质押和留置是物的担保;定金是钱财的担保。抵押和质押是债权担保的两种最佳方式,但两者又有区别。
 
  所谓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而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动产或者权利折价、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这两者的区别还在于:
 
  一是标的物不同。抵押的标的物,即抵押物原则上以不动产为准,但不限于动产,法律允许某些动产如机器、交通工具等可以设定为抵押物。此外,抵押物扣押后的孽息、抵押物转让所得价款、抵押物受损所得赔偿金也属抵押权标的物的范围。质押的标的物,通常是动产、权利。此外,质物的孽息、质物灭失所得赔偿金也属于质权标的物的范围。
 
  二是方式不同。抵押不转移标的物的占有,仍由标的物所有权人占有;而质押则相反,出质人必须转移质物的占有,占有权归质权人。
 
  三是公示方法不同。民法上有物权公示制度,即物权变动须依法定的公开示众方式让外界知晓才发生效率的制度。一般来讲,不动产的公示方式是登记,动产的公示方式是占有。抵押权、质权属于物权,适用物权公示制度。《担保法》规定抵押的公示方法一律为登记,即不依法登记则抵押合同无效,并详细规定了不同标的物的登记机关。对其他标的物的抵押是否登记由当事人自愿约定。当事人没有进行登记,则抵押在双方当事人之间有效。质押的公示方法原则上以占有为准,即质物转移给质权人占有时,质押合同立即生效,无需经过登记,如动产质押、权利质押中的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等有价证券质押就是如此。
 
  四是担保范围有差别。抵押法定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而质押担保范围除此之外,还包括质物保管费用,为保管质物,质权人要支付必要的费用。
 
  由此可以看出,盛源制衣有限公司要求质押的目的在于,昌隆商业公司必须将两部轿车移交给盛源制衣有限公司;而昌隆商业公司却要坚持使用抵押,目的是不想把轿车移交给盛源制衣有限公司,这就是双方分歧的焦点。其实,在企业经营中,只要合同双方都讲信誉,采取任何一种担保方式都是可行的,担保只不过是为了确保合同的顺利履行,而不是达到其他方面的目的。
  
 
 
 
  
 

责任编辑:公司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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