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房反悔房主双倍赔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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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 王晓清 通讯员 李蔚林 郝琳) 在委托房地产经纪公司售房过程中,恰遇政策变化需多交税款,李某因此反悔不交付房屋。为此,经纪公司将李某告上法庭。近日,二中院终审判决解除双方合同,李某双倍返还经纪公司定金3.2万元。
2006年4月1日,李某与原告签订《售房委托合同》,委托其代理出售自己所有的房屋,价格80万元,原告向李某交付购房定金1.6万元,并约定定金在办理过户时抵作购房款,如由于李某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应双倍返还定金等。
后双方约定的交接钥匙期限到期,但李某未能交付。因此原告诉至一审法院,要求解除双方合同,李某双倍返还定金。
李某认为,合同是4月签的,但5月底国家出台了新规定,从2006年6月1日起,对所购住房不足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因该笔费用不小,他曾经找过房地产经纪公司协商增加房价,但还没协商出结果。
诉讼中,原告表示如李某仍愿履行合同,公司可以负担需交纳的营业税。但李某只同意解除合同返还1.6万元购房定金。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李某不服,上诉到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向李某所交的购房定金系履约定金性质,现李某不同意履行合同的理由是国家政策调整,而房地产经纪公司表示其可以承担营业税。在此情况下,李某仍不同意履行合同,构成违约,应双倍返还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