繁体中文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当前位置:法律专题首页 >> 财产担保 >> 定金 >> 毁约吞定金 被判还双倍

毁约吞定金 被判还双倍

2007-04-20  作者:  来源:公司法律师网  浏览次数:0  文字大小:【】【】【
简介:毁约吞定金 被判还双倍 东方网-文汇报     由于房产市场的高涨低落,以及变态的逐利行为,一些房产商或售房人将诚实信用弃置一旁,背信弃义、反悔毁约的事时有发生,在上海法院受理的消费纠纷案中,房 ...
关键字:定金 双倍
毁约吞定金 被判还双倍
东方网-文汇报
 
  由于房产市场的高涨低落,以及变态的逐利行为,一些房产商或售房人将诚实信用弃置一旁,背信弃义、反悔毁约的事时有发生,在上海法院受理的消费纠纷案中,房产买卖纠纷数量位居第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违反约定,消费者不但可根据该法,还可根据合同法、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房产消费者可根据此规定维护权益,在挽回损失的同时,让毁约者付出惨重代价。
 
  收取10万定金
 
  合同一旦签订,对合同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然而,一个售房人无视合同法的基本准则,在收取买方支付的10万元定金后突然毁约。她看准买方急切要房的心态,声称涨价9.5万元才能签订正式买卖合同。然而毁约并未使其得到意外之财,相反栽进了一起“双倍返还定金案”中。近日,本市闵行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毁约方需双倍返还定金共计20万元,并承担该案受理费。
 
  案件始发于去年3月23日,来自韩国的秦女士通过房产中介公司介绍,与卖房的代理人签订了一份《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约定以230.5万元的价格购买林女士名下的一套房屋。为保证买卖顺利进行,协议还约定买房人向卖房人交付10万元购房诚意定金,而卖房代理人也在合同中作出承诺:在协议签署后30日内签订正式房地产买卖合同,如果未能履行,则应返还双倍定金。
 
  突然抬高售价
 
  起初,买卖双方十分融洽,卖方还同意买方在交付定金后可进行房屋装修。按照约定,秦女士分两次向卖房代理人交付了10万元定金。随后,代理人将房屋钥匙交给了她,并同意装修。可是没多久,这处房屋的门锁突然被更换,买房人还收到了卖房人的一份信函:不再出售房屋。到房产中介公司一打听,买房人才知道:该房的售价抬高了9.5万元。
 
  秦女士在研读了有关消费维权的法律书籍后,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她认为: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15条规定,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应当双倍返还定金。面对指控,卖房人林女士说:对这起房产交易根本不知情,自己既没有与对方签过《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也没有委托他人卖过房,更没有收到过10万元定金。
 
  无奈自食其果
 
  涉案的房产中介公司和代理人被传唤到法庭后,法院查明:虽然这起房产交易由卖方的代理人进行,但在签署这份《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前,房屋所有人林女士将产权证、购房贷款合同和房门钥匙均交给了代理人。这说明,被告关于不知情的辩解理由不符合基本事实,林女士已授权代理人进行房屋交易。同时,代理人通过中介公司与买方达成协议,并按约收取了定金并交付了房屋钥匙,这些事实说明,上述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依法成立,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法院认为:以要求“涨价”为由,不履行约定义务,构成了实质违约,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维权点评:
 
  重合同守信用,市场交易才能正常进行,和谐的消费环境才能建立。很多的消费纠纷都是因为合同欺诈、霸王条款、毁约违约引起的,对这些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应该采用严厉的经济惩处手段。
 
  “双倍返还定金案”在教给消费者维权之道的同时,阐述了一条法理——任何人不得从其自身的不法行为中获得利益,唯有如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保障。

责任编辑:公司法律师


 

上海 文淳光律师

详细介绍

·中国公司律师在线欢迎您,由于当代公司的普遍性及经营活动的多样性,每个公司都可能会遇到不同的法律问题,但请不要等走到法庭时才想起律师,专业律师的职责就是帮您预防和解决各类专业的公司法律问题,最大限度的维护您及贵公司的合法权益。祝顺利!
·电话:13564998499

最新文章

更多

· 购房付定金的技巧
· 签了预购房合同 不退定金...
· 定金到底该不该退?
· 卖房反悔房主双倍赔定金
· 定金的分量
· 双方违约定金罚则不适用
· 浅论技术合同的定金担保 
· 警惕购房陷阱 开发商“定...
· 户型写进合同被拒 万元购...
· 什么情况下定金可以退

热点文章

更多

·定金缴纳八大陷阱
·消协提醒:“订金”与“定金”...
·定金的法律常识
·“结婚定金”应否返还?
·简析定金罚则在房产买卖纠纷适...
·购房定金该不该退
·买屋不成反惹定金纠纷
·买房定金到底该交多少?
·定金出现新问题
·揭开定金神秘面纱
联系我们 | 隐私条款 | 版权声明 | 帮助中心 | 友情连接 | 网站公告 | 网站导航 | 来访路线 |
首席顾问:文淳光律师 电话:13564998499,传真:021-62110177 邮箱:wenlawyer#hotmail.com(将#换成@)
地址:上海市延安西路1303号万众大厦8B(靠近定西路)上海信诚律师事务所(来访路线-电子地图
沪ICP备06054712号 By phpcms 运作维护:第一服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