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揭贷款中房产商连带保证责任的法律思考
「案例一」银行扣收保证金收回贷款,房产商起诉至法院,要求银行返还保证金。理由是:借款人提供房子作为抵押,属于“物保”,房产商提供的连带保证,属于“人保”,根据担保法的有关规定,“物保”优于“人保”。因此,银行应当先处理房子。
「案例二」银行起诉借款人归还拖欠房款,同时要求房产商承担全额连带保证责任。房产商提出如下抗辩理由:“物保”优于“人保”,房产商只对银行处理抵押物不足部分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虽然,以上两则案例的具体案情并不一致,但是争议的核心都是围绕着“物保”与“人保”关系问题。对此,有以下观点:
1.一些房产商认为,借款人以所购买的房产设定了抵押,并进行了登记,构成了物的担保。因此,依据担保法第二十八条“物保”优于“人保”的原则,应当先处理借款人的房产还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精神,抵押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