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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银行业务纠纷中的损害赔偿责任

2007-04-07  作者:张立先,李军红  来源:公司法律师网  浏览次数:0  文字大小:【】【】【
简介: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网上银行的发展已经引起各国政府的重视。在我国,网上银行也得到了积极的发展,但随之而来的民事纠纷日渐增多,而相应的网上银行法规建设明显 ...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网上银行的发展已经引起各国政府的重视。在我国,网上银行也得到了积极的发展,但随之而来的民事纠纷日渐增多,而相应的网上银行法规建设明显滞后,网上银行服务的客户与银行发生纠纷所导致的民事赔偿责任由谁承担以及如何承担的问题,目前仍无明确的法律依据。笔者拟就网上银行业务中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问题进行探讨。
 
  一、网上银行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
 
 目前导致网上银行业务产生民事纠纷的原因主要有:一是银行业务网络遭黑客攻击;二是操作系统自身不完善;三是客户密码泄密;四是客户自身操作失误等。网上银行对客户承担责任适用何种归责原则,关系到各方当事人利益的平衡和网上银行的长远发展。对于因上述第三、四种原因所形成的损害,只要银行方面不存在过错,则不必承担客户的经济损失。对于第二种情况下的损害,一般应认定银行存在过错,应由银行负损害赔偿责任。可见,以上三种情形下均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而对于黑客侵入网上银行交易系统导致客户损失的责任分担问题,存在较大的分歧。目前,在因黑客攻击所形成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上主要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认为应采用严格责任原则,另一种认为网上银行应采用推定过错原则。笔者认为,相比较而言,网上银行损害赔偿宜采用严格责任原则。
 
   (一)严格责任原则更能促进网上银行业务的发展,推动安全技术的进步。严格责任能使网上银行处于随时可能赔偿黑客侵袭所致损失的风险之下。考虑到黑客侵袭所致损失在范围与数量上往往相当庞大,网上银行将不得不随时关注网络安全技术的发展,随时更新其网络安全设置。这必将推动加密算法、防火墙以及其他网络安全技术的开发并带来网络安全性能的全面提升。主张推定过错原则者认为金融科技代表了社会进步的力量,采取推定过错原则更有利于社会利益,有利于保障电子商务的发展。然而,网上银行业务的发展虽离不开网络技术的发展进步,但客户对网上银行交易安全可靠性的信心与认可更为重要。采取推定过错原则易使客户对网上银行交易中资金的安全性产生怀疑而选择远离网上银行交易,这对电子商务的发展而言将是一个严重阻碍。
 
   (二)严格责任原则更能矫正双方的悬殊实力对比,彰显社会公平。客户与网上银行相比,必然处于劣势地位,这集中体现在:(1)网上银行拥有相当的行业垄断权,客户不得不与网上银行合作,接受网上银行的服务。(2)网上银行与客户在谈判实力上存在差异。客户要使用网上银行的服务,必须接受该机构提供的格式合同,而这类合同总是或多或少地倾向于制订者的利益。(3)由于技术能力以及财力、精力的限制,客户没有足够的能力监督网上银行履行合同义务或其他法定义务。(4)就经济实力而言,与客户相比,网上银行显然更有能力承担黑客侵袭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上可见,严格责任原则有助于矫正客户与网上银行之间实力的显著不对等,最大限度保护客户利益,彰显社会公平与实质正义。
 
   (三)技术标准的不确定性,使之无法准确判定免责事由的存在。若采用推定过错原则,网上银行只需证明其安全技术措施已达到特定技术标准,就可免于承担责任。目前,已开发出各种防火墙(fire-wall)、SSL保安、128bits加密技术、SET双重数码核对保安标准等多种技术,同时新的技术层出不穷。技术的快速发展使得确立法定的技术标准存在两种弊端:一是法定技术标准不得不随着新技术的出现而频繁更新,从而使其失去稳定性与可预期性;二是法定技术标准不可避免地存在一定的滞后性,若与最新的技术过度脱节,易使电子商务安全技术的发展受阻,动摇客户开展网上银行业务的信心。另外,尽管国际标准组织制定了有关电子商务交易数据安全的各项标准,但也仅为民间标准、事前标准,事实上,我国目前尚无经权威部门认可的法定网络安全技术系统。
 
   (四)从效率角度来看,严格责任是更富效率的责任制度。如果损害是完全赔偿性质的,且施害者和受害者之间存在单方预防,则严格责任制会有效地激励受害人进行预防。在黑客攻击的情况下,只有网上银行有能力注意预防事故的发生。如果采用过错推定原则,为网上银行提供免责事由,则很可能导致网上银行减少对安全问题的关注,并基于成本最小化的考虑,减少对安全设施和安全技术的投入。因此,严格责任原则是更经济的制度选择。
 
    二、损害赔偿问题的法律规制
 
    我国目前规范网上银行交易的法律规定比较欠缺,亟需健全与完善。结合《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法律中关于违约与侵权的相关规定,建议对于网上银行损害赔偿责任制度设计如下:
 
   (一)民事赔偿诉讼种类。对于因黑客攻击所致的损害赔偿,客户既可向黑客提出侵权赔偿之诉,也可向网上银行提出违约赔偿之诉,网上银行在赔偿客户损失后可再向黑客追偿。然而电脑黑客多数为计算机技术高手,做案手段高超、隐蔽且不易被抓获。因此实际上针对黑客个人的民事赔偿请求很难实现。这样就存在银行与客户间谁来承担这部分损失的问题。就客户而言,向银行提起违约之诉更能求得利益的最大保护。根据严格责任原则,银行有义务建立、维护交易体系的安全,有保护数据的义务,而客户不可能去维护银行安全,对于黑客侵权造成的损失应由银行自己承担。银行还可采用责任保险的方法来分散风险。但客户方面一旦发现遭受损失也应及时通知银行,主张权利,以免因迟延而扩大损失,而在诉讼中处于不利的地位。对于其他情形所致的损害赔偿,客户只能基于违约向网上银行提出民事赔偿之诉。
 
   (二)举证责任原则。在网上银行业务中,交易的全部数据都存储于银行的数据库中,银行拥有绝对的证据优势,而客户在多数情况下存在举证困难或举证不能,因此有必要加以矫正。对于因黑客攻击所致的损害赔偿,举证责任应采用举证倒置原则。客户只需证明存在网上银行资金损失的事实即可,其他证据应当由银行负责举证。对于其他情形所致的损害赔偿,举证责任仍应采用“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但亦应适度减轻客户(受损方)的举证压力。网上银行交易业务的有关记录都以电子数据的形式进行存储,这些电子证据的取证方式、固定形式、证明效力等等都有异于传统证据,司法审判中应予以关注。
 
   (三)损害赔偿计算。获得合理的赔偿是弥补客户因黑客侵入所受损害的必不可少的救济性权利。在这方面,花旗银行网上银行协议中规定,如果银行系统未能防范计算机犯罪,或银行人为及系统失误造成的客户资金错误划拨,或银行未能按指令操作造成客户损失等,均由银行向客户支付直接损失、利息和由延期支付造成的惩罚性利息。我们在确立网上银行的损害赔偿范围时,一般应包括客户现金被窃取、交易资料被删除或修改、电子资金被延迟或错误划拨等所造成的本金、利息等直接财产损失。至于间接损失赔偿请求,一般不应给予支持。
 
  (四)免责事由。免责事由包括法定的免责条件和约定的事由。《合同法》第117条规定“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各家网上银行业务客户服务协议书中几乎无一例外地写有免责条款:“如遇到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事件,或其他不可预见的非常情况发生,从而导致影响客户办理网上银行有关业务时,银行方不承担任何责任。”而客户服务协议书属于格式合同,该免责条款是否有效,尚需审判机关结合具体情形进行审查判断。一般而言,计算机病毒、电磁波辐射泄漏、网络拥塞、网络崩溃、断电等原因造成客户损失的,可以纳入免责范围,而黑客侵袭则不宜作为网上银行免责情形。

责任编辑:公司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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