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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大银行深陷车贷纠纷

2007-04-07  作者: 杜智娜  来源:公司法律师网  浏览次数:0  文字大小:【】【】【
简介:  银行急于放贷、消费者急于购车、经销商急于售车种下的苦果是,购车贷款人因各种原因不向银行还款的现象日益增多。虽然在2004年底,北京市四大国有银行已经将一批不按期还款的贷款人告上法庭,但还款者甚少。 ...
关键字:银行 车贷纠纷
  银行急于放贷、消费者急于购车、经销商急于售车种下的苦果是,购车贷款人因各种原因不向银行还款的现象日益增多。虽然在2004年底,北京市四大国有银行已经将一批不按期还款的贷款人告上法庭,但还款者甚少。
  
  个案1:债务从天而降
  
  2004年12月17日,在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第六法庭的被告席上,本刊记者见到了丁松(化名)。
  说起这场官司,丁松是一脸的无奈。原来2002年1月底时,丁松的好友杨志(化名)找到丁松,说他的房东张顺(化名)想从银行贷款购买一辆二手的桑塔纳,希望丁松做担保人。“我和杨志是生意上的伙伴,因为他这个人实在可靠,我俩关系一直都特别好。所以他一提出让我做担保,我二话没说,应了下来。”丁松告诉本刊记者:“我与张顺根本就不认识,也从来没见过面。到现在了,我都为他吃官司了,我还不知道他长什么样。”
  2002年2月,张顺和丁松分别通过亚飞公司(化名)与银行签订了贷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合同虽然签了,可丁松并不知道张顺是在哪家银行贷的款,直到坐到被告席上,他才知道对面原告席上坐的是北京商业银行。“我和亚飞公司签的合同,这两年多一直都是亚飞公司的职员和我联系,就连贷款资格审查也是亚飞公司的职员做的家访,我从来没有见到银行的人,甚至没有接到过银行的电话。”
  丁松做了这个担保人后就开始后悔了。因为自从张顺买了车后就三天两头的“失踪”,经常不按时还款,亚飞公司的职员几乎月月给丁松打电话。“我也不认识张顺呀!”无奈,丁松就月月给杨志打电话,要求好友与张顺联系,让他尽快还款。2002年年底,张顺连人带车彻底失踪了,杨志也找不到他了。
  这时,丁松和杨志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性,开始四处找人。“我和杨志花了3000块钱雇人找,都没找到张顺。”但是两人发现了张顺的车。他们立刻通知亚飞公司,要求他们扣车,可是亚飞公司认为那辆桑塔纳原本就是二手车,再收回来价值也不大了,就没有理睬二人。结果,那辆车再次失踪。
  截止到11月15日,张顺欠商业银行贷款45000多元人民币,过期罚息1万多元人民币。由于找不到张顺,银行要求担保人丁松偿还这笔债务。对于商业银行的做法,丁松也很气愤。他提出:“2003年3月份时银行就应该知道张顺找不到了,那时为什么不起诉我?至少那时候的罚息不会有这么多,我也不至于有这么大的损失。”
  银行对此的回答只有一句话:“我们一直在尽力找张顺。”
  虽然丁松有一肚子的委屈和不满,但法律的规定是不可违背的,丁松仍然要面对这从天而降的债务。
  
  个案2:被告席上的眼泪
  
  与丁松不同,同样坐在被告席上的李威(化名)对这一天的到来早有了心理准备。
  其实李威是代替妻子王珍(化名)坐在被告席上的。2001年10月,王珍的哥哥王华(化名)与北京商业银行签订了贷款合同,用分期付款的方式贷款买了一辆新车,而他的担保人就是妹妹王珍。
  王华早年与妻子离婚,现在独自一人生活。妹妹王珍是位下岗女工,至今都在家待业。李威与王华共同出资建了一家小公司,收入不是很稳定。让王珍和李威不理解的是,以王华和王珍的家庭状况,是不符合银行的贷款条件的,哥哥又是如何通过银行的审查的呢?虽然不明白,但款已经贷了,车也已经买了,哥哥也在按期还款,王珍也就没再多问。
  天有不测风云,2003年初,王珍被查出癌症早期,需要立刻住院治疗。而就在妻子看病需要钱的时候,李威与王华的公司却因被骗,无资金周转而宣告破产。王华因受不了这突如其来的打击,离开北京,再也联系不上了。妻子的看病钱、银行的贷款、公司的债务,千金重担压在李威一个人身上,仅仅40岁的李威看上去很是苍老。
  当北京市商业银行代理人提出“被告王华、王珍一次性偿还剩余贷款本金25258.5元人民币,过期罚息967.86元人民币,合计26226.36元人民币。”的诉讼请求时,李威的表情很沮丧,他辩解着未按期还款的理由,但法律是无情的,该面对的李威还是要面对的。
  在法庭上,李威说:“对于银行提出的偿还金额我没有异议,我只是想通过调解来解决此事。所欠的贷款我肯定会还,我希望银行能再给我一段时间,就我目前的经济状况,让我现在一下子还清这么多钱,我拿不出来。我妻子现在还在医院住院,我确实有困难,希望银行能谅解,多给我一段时间。”
  原告方则提出李威必须在12月底还清。
  “还有10来天就到月底了,我不可能有这么多钱。能不能拖到年后?我现在确实没钱。”李威的声音有些抽泣了。
  经过法官的调解,最终,李威与银行达成一致。他将分三次还款。2004年12月底向银行还款3000元人民币,2005年3月20日向银行还款1万元人民币,2005年5月20日还清剩余欠款。
  调解结束时,李威面对调解结果落泪了。对于他来说,他现在要还的是妻子的救命钱。
  
  法官:多方过错酿纷争
  
  因为车贷合同纠纷的案件比较多,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将一批该类案件放在12月17日、18日两天集中审理。与此同时,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也受理了一大批因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引起的合同纠纷。
  海淀区人民法院的沈李平法官在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说:“我院刚刚审结由北京市仲裁委员会移送的186件车贷合同财产保全案,又继续受理了大批车贷借款、担保合同案。仅仅是民四庭,就受理了72例这样的案件。”
  据沈李平介绍,186件案件中,不乏丁松、王珍这样的当事人。这批被告的消费者中主要有两大类,一类是因购车时被骗,却没有证据证明。一类是因家庭变故,无力偿还。当然,还有一小部分人因自己购买的新车两三年后价格跌到比贷款还低的程度,使其宁愿将汽车这个抵押物赔给银行,也不还款。
  随即,沈李平法官详细分析了这批案件暴露出的近年来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其实,导致目前这种大批量的车贷合同纠纷的出现,不仅仅是银行、汽车经销商或消费者单方面的原因,而是各方都有过错。”
  从银行方面来说,存在着急于放贷的心理,对借款购车人的资质疏于审查,过于相信担保公司提交的书面的审查资料,其实有些人的书面材料是与实际不符的。这个问题主要表现在起诉书送达上。沈李平告诉记者,海淀区法院受理这批案件后,专门组织法警、书记员进行送达,但是仍有六成左右的被告无法联系、下落不明,导致无法送达。这其中普遍存在的问题是银行提供的线索只有借款人的身份证地址和几个手机号码,经查,身份证上的地址一般是被告亲属的住址,被告并不在此常住,手机号码则早已经停机。“以天津一家公司为例,公司经理段某欠款20余万,法院工作人员根据其在合同上所留的住址来到朝阳区花家地小区查找,才发现这是一处出租房屋,房客早已几易其人。”他说:“对于上述情况,法院只能通过公告送达起诉书和传票,才能继续进行民事诉讼程序,但是在被告人现已下落不明的情况,将来的执行很难追回贷款。”沈法官提出自己的担忧。
  从汽车经销商方面来说,他们急于售车,盲目提供保证,甚至个别公司冒险违规操作,为消费者制作假的证明资料,欺骗银行。从这批诉讼案件可以看出,汽车经销商为买车人作担保的做法具有极大的风险性。以保证人被告北京新世纪保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为例,其注册资本为200万元,却为40个借款人提供了总额达1100万元的连带保证责任。真正出了问题时,做为担保,经销商也不能代消费者还款时,他就宣告破产,规避责任。在这种情况下,谁还能相信经销商有足够的实力为消费者做担保呢?
  
 
 
  
  从消费者自身原因上说,因为急于购车,他们对购车贷款的风险认识不够,法律意识欠缺。车辆作为一种大型动产,其购销关系本身就比较复杂,同时又牵涉到借款、担保等问题,导致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并不像有些故意推销业务的人所说的那么简单。有的购车人反映,个别经销商为了将车尽快售出,搞零首付购车,承诺为其包办一切手续,只要签几个字,到时每月还一定数额的款,即可将车开走。部分消费者急于将车开回家,经不住零首付购车的诱惑,在根本未核实借款数额、借款利息等极其重要的内容的情况下,便在空白合同上随便签字,最后才发现自己签署的贷款合同上所贷的款竟超过了当时买车的价格。部分不法推销人员正是利用消费者这种希求简单方便的心理,利用空白合同,虚报借款数额,甚至将各种税费也一并计入借款总额。但是消费者往往又没有证据证明他在贷款过程中受到某些推销人员的欺诈,最终仍要自己承担责任。
  
  车贷纠纷触痛银行软肋
  
  面对大批车贷合同纠纷案的出现,一位专业办理房贷和车贷业务的律师告诉本刊记者,众多车贷合同纠纷案,每个案子都有其独特的原因。如果从整个大的背景来说,它们会有共同的社会原因和制度原因。银行指定汽车销售服务公司(以下简称汽车公司)做担保并承担审核买车人的任务,审核合格后,银行把钱打到汽车公司的账户上,买车人提车,保险公司出现。“整个流程看起来很简单,但这只是在没有竞争的情况下的简单,如果有三家、五家、十家银行的话,事情就变得很复杂了。”他进一步解释说:“因为银行之间有竞争,只要存在竞争,势必要求银行为汽车公司提供更有利的条件来吸引销售商与银行合作,以便于银行开展车贷业务。银行能提供什么呢?银行只能一步一步地放宽他对客户的审核条件,不管是有形的还是无形的。”
  其实,银行面临着很大的矛盾,既想扩大市场又想降低风险,这是不可能的。理论上,银行要求的手续越复杂,提供的材料越多,他承担的相对风险就越小,就越容易审核借款人的资信状况。但现实中,银行要求客房提供的材料多时,客户会认为:“怎么你们这家银行这么麻烦,我不在你们银行贷了,我去其他的银行。”迫于这样的压力,银行不得不放宽他们放贷的标准。从短期来看,有利于扩大他在这个领域的市场份额,但从长期来看,这里潜藏着很大的危机。
  那么,为什么银行甘于这么做呢?这位律师分析说:“四大国有银行的行长,他任职也就只有五六年,而这种长期贷款在五六年中是看不到它的风险的,等问题出来的时候,行长已经走了,调任了。责任能打到谁的身上?谁的身上也打不着,第一任行长已经走了,第二任行长说这跟我没有关系,这是上一任行长办的。这时候谁负责,国家贴钱。近几年,有些银行几乎在车贷问题上叫停了,实际上就是大环境的竞争加上没有完善的制度造成的。”
  据介绍,银行贷款最早是从香港开始的,虽然香港创造了贷款业务,但目前香港在房贷和车贷方面已经做得越来越谨慎了。这是因为银行产生了大量的亏空,香港的银行都是私家银行,一旦赔了,银行就倒闭了。目前我国四大国有银行中,中国建设银行已经开始警觉了,他在办理贷款业务时,对贷款人的审查很严格,他们宁可放弃客户,也要保证做一笔就成一笔,安全系数非常高。“要么你就同流合污,要么你就出局。”律师总结说。
  虽然车贷合同引发众多纠纷,但在记者采访时,仍有些业内人士认为我国的车贷市场很有前景。某国有银行信贷科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目前,国外银行个贷盈利占总盈利的50%到60%,而我国各大银行基本连1%还不到,因此发展空间广、市场大。他们认为之所以存在这么多的贷款人不还款的案件,主要是因为目前我国各个商业银行之间没有建立起信息共享机制,有些贷款人先后在多家银行办理购车贷款,缺乏信息共享机制很难甄别购车人的还贷能力及信用程度。
  据介绍,为了减少银行汽车消费信贷的风险,银行要求购车贷款人到担保公司进行担保,这是给银行的贷款行为上把“安全锁”,但有时这把“锁”上得也不一定很安全。一位车商在接受本刊记者专访时讲述了这样一件事: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某支行通过某汽车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发放了多笔营运车辆贷款,结果购车人大都不能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还贷,银行没办法只得按照合同收回车辆。据说该银行收回的车辆停满了一个院子。这就对担保公司提出了更新的要求,担保公司对购车人的贷前调查也很重要,如果不良客户能够被事先拒之门外,对车贷市场的发展会起到促进作用。
  车贷市场存在风险是不争的事实。据悉,2004年3月初,北京各大商业银行纷纷提高了汽车消费信贷的首付比例。该市工商银行对提供存单、国债等银行承认的有价证券质押的,首付款仍然维持在20%;提供不动产抵押的首付款提高到30%;而对经销商、担保公司等法人或自然人担保的,首付款比例已高达40%。有关人士解释说,尽管央行为车贷首付款比例划定的底线为20%,但由于中国保监会在今年2月发出通知,要求保险公司设计新车贷险时对首付款的要求不得低于净车价的30%,所以各家银行纷纷暗自提高了首付门槛也在情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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