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国,公司兼并收购同时受制于州公司法和联邦证券法。州公司法程序按照各州的公司法,兼并收购的主要法律程序为:先由董事会批准兼并(或合并)方案;再由股东批准;然后在州政府的州务院登记。州务院仅负责公司的各种登记和注销。州务院不同于中国的工商局,对公司并不行使任何管理职能。公司法中的核心涉及合同关系和侵权关系。既然是合同关系,那就是个人之间的行为,并不需要政府的过多管理。美国通过证券交易委员会对大公司进行约束。但即便证交会也是以披露的名义对公司进行监管。(1)董事会的批准通常先由公司董事会通过“兼并(或合并)方案”,其中包括兼并或合并的重要条款以及“必要”(necessary)或“合适”(desirable)的规定。(2)股东的批准依照大部分州的公司法,兼并(或合并)方案需要所有有投票权("优先股"通常没有投票权)的股票中三分之二以上的股票的持有者同意。此外,根据纽约州的公司法,如果方案要求对公司章程进行修改,则必须由公司的各类股东中的大多数股东批准方案,持有本来无投票权的股票的股东也可以表决,但前提是兼并的条件会对这类股东产生较大影响。(3)“兼并(或合并)证书”兼并或合并计划由相关董事会和股东通过后,由相关公司在兼并(或合并)证书(certificateofmerger/co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