繁体中文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当前位置:法律专题首页 >> 知识产权 >> 著作权 >> 侵犯著作权判决精神赔偿是法治进步

侵犯著作权判决精神赔偿是法治进步

2007-04-06  作者:  来源:公司法律师网  浏览次数:0  文字大小:【】【】【
简介:   北京市高院终审判决认定,郭敬明的小说《梦里花落知多少》剽窃作家庄羽作品《圈里圈外》,郭敬明和春风文艺出版社共同赔偿庄羽经济损失20万元,追赔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对此结果,庄羽表示&ldqu ...
   北京市高院终审判决认定,郭敬明的小说《梦里花落知多少》剽窃作家庄羽作品《圈里圈外》,郭敬明和春风文艺出版社共同赔偿庄羽经济损失20万元,追赔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对此结果,庄羽表示“满意”。
 
撇开本案的其他事情不说,本案判决中一个亮点就在于对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判定给予精神损害赔偿,这在以往的判决中是没有的,算是在法院的判决中开了先河。
 
精神损害赔偿在我国的《民法通则》中并没有具体规定,《著作权法》对于精神损害赔偿也没有规定,《著作权法》中赔偿损失主要是针对侵犯了著作权的财产权利进行的损失赔偿。精神损害赔偿最早确立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但该解释并没有具体规定在著作权受到侵犯时,著作权人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北京市高院作出精神损害赔偿的判决依据是《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指导意见》。该指导意见中规定,侵犯原告著作人身权或者表演者人身权情节严重,适用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仍不足以抚慰原告所受精神损害的,应当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这一指导意见尽管不是司法解释,但笔者认为,作为一种积极探索,其体现出的加大对著作权保护的精神值得肯定。
 
从实质意义上讲,侵犯著作权不仅会侵犯著作权的财产权利,而且与侵犯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等权利一样,会引起著作权人精神损害,理应得到损害赔偿。如本案的抄袭而言,作品是作者辛勤劳动的结晶,作品被他人所抄袭,名誉、荣誉被他人所占有,文字、结构被他人随意修改,甚至被读者误认为自己是抄袭者,这无疑都会引发作者的精神痛苦。所以,侵权人应当给著作权人以精神赔偿。
 
而且,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来看,尽管没有对侵犯著作权的精神损害赔偿作出具体规定,但从解释的精神上讲,也没有排斥对侵犯著作权进行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在侵犯著作权中完全可能涉及对著作权人的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的侵犯,也可以因此而适用精神损害赔偿。
 
因此,北京市高院从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出发,加大对著作权保护的力度,这种探索是非常有意义的。
 
 
 

责任编辑:公司法律师


 

上海 文淳光律师

详细介绍

·中国公司律师在线欢迎您,由于当代公司的普遍性及经营活动的多样性,每个公司都可能会遇到不同的法律问题,但请不要等走到法庭时才想起律师,专业律师的职责就是帮您预防和解决各类专业的公司法律问题,最大限度的维护您及贵公司的合法权益。祝顺利!
·电话:13564998499

最新文章

更多

· 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
· 论我国著作权侵权损害赔...
· 关于软件最终用户的侵权责任
· 翻译作品的著作权问题
· 中国数字图书馆工程中的...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
· 关于著作权若干问题的探讨
· 著作权常用知识问答
· 著作权的客体及主体
· 著作权的保护

热点文章

更多

·浅析教案的著作权保护问题
·浅谈著作权侵权认定的几个问题
·谈美的商标著作权的归属 
·教授两次剽窃输官司被媒体称为...
·全国首例网络KTV侵权案开庭 "网...
·侵犯著作权判决精神赔偿是法治进步
·网络侵权的八种魔法 廉价、简便...
·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应该归谁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王红...
·谷歌被判侵害著作权将引发连锁效应
联系我们 | 隐私条款 | 版权声明 | 帮助中心 | 友情连接 | 网站公告 | 网站导航 | 来访路线 |
首席顾问:文淳光律师 电话:13564998499,传真:021-62110177 邮箱:wenlawyer#hotmail.com(将#换成@)
地址:上海市延安西路1303号万众大厦8B(靠近定西路)上海信诚律师事务所(来访路线-电子地图
沪ICP备06054712号 By phpcms 运作维护:第一服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