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利属于民事权利,发生纠纷时首先由当事人协商解决。法律鼓励当事人通过协商解决纠纷,以减少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的工作负担。当事人不愿协商或不能通过协商解决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我国处理商标侵权案件是通过行政处理或司法审判这样的“双轨制”来解决商标侵权纠纷的。
1. 行政处罚手段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侵权成立的,应当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侵权商品”包括使用商标构成侵权的商品的商标标识和提供服务使用标志构成侵权的牌匾、招贴等物品。
2.损害赔偿
基于经济赔偿的民事性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只能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就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3.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商标侵权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受理。此后,在《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又规定: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其中的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经常性储存、隐匿侵权商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商品所在地。对涉及不同侵权行为实施地的多个被告提起的共同诉讼,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被告的侵权行为实施地人民法院管辖;仅对其中某一被告提起的诉讼,该被告侵权行为实施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对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请求处理的,原《商标法实施细则》中规定,由侵权人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至于侵权行为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关于商标行政执法中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侵权行为地是指侵权行为实施过程中涉及的地域,包括侵权物品生产地、运输地、销售地及仓储地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