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侵权纠纷中的权利冲突与衡平--—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新闻侵权案件的调研报告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进程的深入,公众人权意识不断增强,人格权与新闻自由权的冲突日渐凸现,新闻媒体高高在上的地位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冲击,新闻侵权纠纷不断浮出水面。海口是我省传媒业最发达的地区,聚集了全省的主要媒体,新闻侵权案件较为典型。在2003-2005年我院审理的名誉权纠纷案件中,涉及新闻媒体名誉侵权的案件占全部名誉侵权纠纷案件的60%。本文通过对我院2003—2005年审理的新闻侵权纠纷案件进行梳理和总结,从权利冲突与衡平的角度,阐述我市三年来新闻侵权案件的特点及我们的审判体会和对策。
基本情况
2003—2005年我院共受理并审结新闻侵权纠纷案件21宗,其中18宗为名誉权侵权纠纷,2宗为肖像权侵权纠纷,2宗为隐私权侵权纠纷;认定构成侵权15宗,判令经济赔偿或精神损害赔偿9宗。2003年为该类案件的高峰期,共11宗,2004、2005年较为平稳,分别为6宗和4宗。综合我院对案件的审理情况,归纳其特点及分类和存在问题如下:
一、案件特点及类型
案件的特点:一是案件受理数量略有下降并趋于稳定;二是名誉侵权占新闻侵权案件的比例接近百分之九十,这是新闻侵权案件在案件类型方面最突出的特点;三是新闻单位败诉的比例较大;四是多数案件因报道事实失实而被判侵权;五是判决经济赔偿及精神损害赔偿有所上升。
侵权的类型:新闻报道中内容失实;新闻报道评论不当;未经核实转载其他媒体报道,事后证实报道不实,构成侵权;在报道中采用与报道内容无关的照片,或者未经同意采用照片,构成侵权;过实报道或暴露他人隐私导致侵权。
二、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在审理中,存在以下问题:1、关于新闻真实的标准,是客观真实还是法律真实?这是新闻侵权案件的焦点,由于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在审判实务中是难点;2、关于新闻侵权的归责原则问题,法律规定为过错原则,而实际上在大多数案件中媒体均承担了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类似于过错推定归责原则;3、关于新闻侵权的认定标准,法律没有系统的规定,难以统一;4、关于经济赔偿与精神抚慰金的确定,没有统一的标准,在审判实务中较难把握。
审判体会
对新闻侵权纠纷案件的审理,我们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原则和权利冲突的衡平原则,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衡平言论自由权和人格权的保护,维护两权利的动态平衡,做到案结事了,减缓了新闻纠纷上升势头,取得了较好的审判效果和社会效果。我们的体会是:
一、准确把握新闻侵权纠纷的本质是审理好新闻侵权案件的关键
言论自由权和人格权均为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此外,宪法还规定:任何人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新闻侵权纠纷的本质就是言论自由权与人格权的冲突,即新闻自由权对人格权的侵害。新闻自由是一种公权利,它基于社会的公共利益进行舆论监督,它的自由是相对的;而人格权是个私权利,是绝对的权利,没有法定的事由不得侵犯①。新闻自由以揭露黑幕、鞭鞑陋习为己任;而人格权则以保护名誉、保守隐私为要素。当两种权利产生冲突时,孰重?孰轻?人民法院的舍取不仅决定了案件的判决,同时也更进一步引导了社会的价值取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