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对于侵犯产品专利权的行为,首先应请求侵权产品制造地的专利管理机关处理。当制造地不明时,专利权人也可以请求侵权产品的使用地或者销售地的专利管理机关处理。对于侵权方法专利的行为,专利权人应请求该方法使用者所在地的专利管理机关处理。对于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进口专利产品或者进口依照专利方法而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侵权行为,专利权人可以请求货物抵达港口所属地专利管理机关处理。
![]() |
|
| 法律专题首页 | 公司设立 | 股权转让 | 经营管理 | 国际贸易 | 财产担保 | 合同纠纷 | 房产租售 | 知识产权 | 金融证券 | 劳动争议 | 交通事故 | 解散清算 |
属于跨部门或者跨地区的侵权纠纷,怎样请求处理简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对于侵犯产品专利权的行为,首先应请求侵权产品制造地的专利管理机关处理。当制造地不明时,专利权人也可以请求侵权产品的使用地或者销售地的专利管理机关处理。对于侵权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对于侵犯产品专利权的行为,首先应请求侵权产品制造地的专利管理机关处理。当制造地不明时,专利权人也可以请求侵权产品的使用地或者销售地的专利管理机关处理。对于侵权方法专利的行为,专利权人应请求该方法使用者所在地的专利管理机关处理。对于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进口专利产品或者进口依照专利方法而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侵权行为,专利权人可以请求货物抵达港口所属地专利管理机关处理。 责任编辑:公司法律师 |
上海 文淳光律师详细介绍
最新文章更多
热点文章更多
|
| 联系我们 | 隐私条款 | 版权声明 | 帮助中心 | 友情连接 | 网站公告 | 网站导航 | 来访路线 | |
| 首席顾问:文淳光律师 电话:13564998499,传真:021-62110177 邮箱:wenlawyer#hotmail.com(将#换成@) |
| 地址:上海市延安西路1303号万众大厦8B(靠近定西路)上海信诚律师事务所(来访路线-电子地图) |
| 沪ICP备06054712号 By phpcms 运作维护:第一服务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