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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抵押后,产权证放在“哪里”更合理

2007-04-05  作者:刘浦泉  来源:公司法律师网  浏览次数:0  文字大小:【】【】【
简介:新华网北京1月25日电(记者刘浦泉) 银行聘请律师审核购房者的贷款资格,却强迫购房者支付律师费,在北京实行了8年之久的这项“霸王收费”24日被宣告终结。北京市消费者协会、银行业协会和律师 ...
新华网北京1月25日电(记者刘浦泉) 银行聘请律师审核购房者的贷款资格,却强迫购房者支付律师费,在北京实行了8年之久的这项“霸王收费”24日被宣告终结。北京市消费者协会、银行业协会和律师协会联合发出公告说,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聘请律师的费用要坚持“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银行委托的律师,由银行付费。
 
    目前,金融服务已渗透到百姓日常生活的各个环节,但银行单方面制定的不公平格式条款大量存在,委托律师审核购房者贷款资格的费用由购房人承担的“规矩”就是一例。对这一“霸王条款”,消费者早就提出了质疑,中国消费者协会也在2004年将其列为银行业六大“霸王条款”之一。按照各商业银行执行的千分之三收费率来计算,北京市的购房者一年要为此多花费上亿元。
 
 一个显失公平的“霸王条款”,竟然耗费了8年时间才被废止,可见消费者要想在银行这样财大气粗的行业面前争取公平地位和合法权益是何等艰难!如今,消费者不用再为房贷律师费花冤枉钱了,但银行业还有“霸王条款”在横行,“霸王条款”还普遍存在于电信、房地产、公用服务、中介、金融、保险等行业或部门。这些“霸王条款”往往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行业惯例等方式出现,具有5大共性:一是减免责任,逃避经营者应尽的义务;二是违反法律规定,任意扩大经营者权;三是排除、剥夺消费者的权利;四是权利义务不对等,任意加重消费者责任;五是利用模糊条款掌控最终解释权。
 
    近年来,中国消费者协会对各类“霸王条款”进行了多次点评,但多数行业或部门并未做出积极回应,依然我行我素。有的具有市场垄断色彩的行业或部门甚至以法律的形式,给“霸王条款”披上了合法的外衣,直接构成了对消费者权益的漠视和损害。
 
    其实,“霸王条款”损害的是社会所有成员的共同利益,某一行业的经营者就是其他行业的消费者,谁也不能例外。在北京实行了8年之久的个人购房贷款律师费“霸王条款”宣告终结,既说明了“霸王条款”之霸道,也印证了一个道理:“有志者,事竟成”。只要社会各方面共同努力,各种仗势欺人的“霸王条款”就终有被铲除之时。
 
 

责任编辑:公司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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