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
一个签名引官司上身
2003年4月1日,因缺乏周转资金,德化人郑甲(化名)向方某借款1万元人民币,郑甲还出具一份收执的借条给方某。借款时,双方没约定利率及还款期限,仅由郑乙(化名)做担保,郑乙虽在该借条上签了名,但没有约定保证期限及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
后来,方某手持郑甲出具的借条,把郑甲和郑乙告到德化法院,要求他们返还所欠的1万元。
德化法院审理后认为,方某与郑甲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对方某要求郑甲偿还1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郑乙在借条上签名做担保,保证合同成立,因双方没约定保证期限及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视为承担连带责任。而此案中,方某没有要求郑乙承担担保责任,而是要求他承担共同偿还借款责任,方某的此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法院一审遂判决郑甲应在该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给方某借款1万元,郑乙无须承担责任。
方某不服此判决,上诉至泉州市中级法院。泉州中院终审改判郑乙应对郑甲所欠方某借款1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专业人士点评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陈锦平
担保人为何成还钱人
本案的焦点在于郑乙作为担保人,是否应对郑甲所欠方某借款1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担保法》中明文规定,担保方式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5种方式,而保证方式又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的行为。当事人未约定保证方式或约定不明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未约定保证期限的,保证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本案当事人未约定提供保证的方式,故应认定保证人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双方未约定保证期限,故债权人方某有权在主债务履行期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郑乙承担保证责任;而债权人方某和债务人郑甲未约定还款期限,方某有权随时主张权利,要求郑甲还款、郑乙承担担保责任。因当事人在借条中未约定还款期限及保证期间,郑乙主张双方约定2个月还款期限没有提供证据,也未得到方某和郑甲的认可,故郑乙主张超过保证期间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上述分析,二审法院判决郑甲还款,郑乙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担保人如何明哲保身
从不少民间借贷纠纷官司来看,这种官司的发生具有一定的相同性。这些担保人一般基于朋友、亲戚等关系无偿提供担保,却不知自己要承担担保责任,甚至个别人代为清偿债务后未得到追偿而造成损失,因此,担保人在提供担保时,为避免日后发生纠纷及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应注意以下问题:
1.应在担保合同中明确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债务履行的期限、所提供担保的范围、担保方式及担保的期间等,保证合同还应明确一般保证或连带责任保证,以财产做抵押或质押的,还应在合同中记载抵押物或质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等基本情况,如法律规定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也应依法办理。
2.担保人应充分认识提供担保的法律责任,应行使督促债权人及时主张权利及债务人及时清偿债务等权利。保证人可以请求法院在其提供该财产实际价值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3.担保人在提供担保时,必要时可根据《担保法》第4条的规定,要求被担保人提供抵押、质押或保证等反担保,避免代为履行债务后难以追偿,造成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