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一般保证必须由当事人在合同中进行明确的约定,如果约定不明确,则保证人要按照连带保证承担责任。只有在债务人事实上已不可能再履行债务,保证人才承担一般保证的保证责任。法律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是说,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法律规定的先诉抗辩权。但是,在下列情况下,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第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第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第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先诉抗辩权的。在诉讼中,人民法院可将债务人和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但是,应当在判决书中明确在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