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笔者偶然看到某报刊载的一县法院判决的案例,读罢深感惊诧、迷惑,翻阅法律规定后,终觉该案处理大有问题,应予澄清。
[该案案情]
某县A电视台为改造有线电视网络,向该县B银行借款50万元,并承诺随后提供担保。6天后, C实业公司应A电视台请求为其借款提供保证担保,并与B银行订立保证合同。后A电视台未按照约定偿还借款,B银行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电视台偿还借款本息,C实业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该县法院判决]
该县法院认为c实业公司的担保行为系贷后担保,保证无效。判决A电视台偿还借款本息。驳回B银行要求C实业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诉讼请求。
[笔者意见]
该县法院对本案的认识有失偏颇,判决损害了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意见有二:一、本案保证合同有效,保证人应当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最大的特点是具有从属性,即保证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从合同也无效,当然法律认可的独立担保条款除外,因此保证合同的效力首先取决于主合同的效力。本案所涉借款合同符合《民法通则》,《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有效要件,应属合法有效,无论从保证合同成立上的从属性还是效力上的从属性考察,本案主合同均不存在导致保证合同无效的因素。保证合同还可能因自身原因导致无效,如保证人不适格,受到胁迫,欺诈,主合同双方恶意串通,骗取保证等,但本案保证行为也无以上导致行为无效的因素发生,故本案保证合同为有效合同,保证人应当承担保证责任,法院不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贷后担保无效,没有法律依据,相反除最高额保证外,一般保证行为依附于主合同,以主债权之存在、发生为前提。从发生的时间上看,先有主债务,后有保证债务,只要主债权尚未消灭,第三人为债权提供保证,应是保证制度的本意,贷后保证恰恰反映了保证行为的操作程序,何来无效之理?二、退一步讲,即使保证合同无效,也不应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而应确定缔约过失责任。保证合同无效,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这毫无疑问,但保证合同无效,并不意味着保证人不再承担其他种类的民事责任,按《合同法》规定,合同无.效产生缔约过失责任,保证人如果对保证合同的订立有过错,应按其过错大小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或一定比例的赔偿责任。最高法院《担保法司法解释》对此规定详细,如保证人没有过错,则不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保证人免责。但本案并不能看出保证合同无效及保证入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正当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