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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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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汇区对外经济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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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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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汇区惠南镇南门大街41号南园宾馆7号楼3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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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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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0226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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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 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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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0025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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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 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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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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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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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30~11:30,下午13:00~17:00;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30;(夏季)
夏季温度高达35℃及以上,下午14:30~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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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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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审批机关批准依法在上海市南汇区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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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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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的申请书,内容包括:企业的经营状况,转让方案,企业债权、债务的处理办法(独资企业直接向区人民政府提交申请书;合资、合作企业须先向所在地镇政府或开发区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书,再由所在地镇政府或开发区主管部门代表企业向区人民政府提交申请书)(原件二份);
2、企业董事会决议及董事会成员名单(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3、由企业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签订的合同(独资企业免)及章程修改书,
(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4、出让方、受让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若涉及国有资产转让的,需提供国
有资产价值评估证明及国资管理部门的意见书(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5、 新投资方的企业注册登记资料(含企业股东、股本、名称、法定代表人等有关事项的证明文件)、若投资者为个人(仅限外方),则提供投资者个人的身份证或者护照等证明材料(复印件);
6、新的投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7、新的董事会成员名单和新任董事会成员的任命书(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8、企业营业执照、批准证书(复印件各一份);
9、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原件(正本及副本2);
10、审批机关认为需要补充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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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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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人根据办理审批的内容提交申请并提供有关材料,报区外经委;
2、 外经委受理后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审批,并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批复或答复;
3、 申请人根据通知并携企业批准证书正副本领取批文、填写《外商(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
准证书存根》并申领新的批准证书,最后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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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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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条件的受理后20工作日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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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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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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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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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实施细则。
2、 他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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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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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所有提交的资料除标准表格外,应当全部用A4纸打印;填写表格或签字应当使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工整书写;
二、股权转让协议书的主要内容:
1)、转让双方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及职务;
2)、股权转让的份额、价格及转让款的支付期限和方式;
3)、债权债务的处理方式; 4)、违约责任;5)、协议书的变更或解除;
6)、争议解决方式;7)、生效时间、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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