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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网站建设中究竟应该注意哪些著作权问题呢?

2007-05-09  作者:  来源:公司法律师网  浏览次数:0  文字大小:【】【】【
简介:在网站建设中究竟应该注意哪些著作权问题呢?     著作权在英文中是copyright,其原意是“复制的权利”;在法文中是droit d’auteur,其原意是“作者的权利”,两者似乎并不一 ...
在网站建设中究竟应该注意哪些著作权问题呢?
 
  著作权在英文中是copyright,其原意是“复制的权利”;在法文中是droit d’auteur,其原意是“作者的权利”,两者似乎并不一致。其间的不同似乎也反映了英美法系(又称“海洋法系”)与大陆法系的区别。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著作权和版权是同义语。
 
  1.什么是作品?
  说到底,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客体是作品。
  《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其中包括文字、口述、音乐、戏剧、曲艺、舞蹈、美术、摄影、电影、电视、录像、(工程、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中明确规定,所有上述作品的数字化形式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实际上,著作权法保护的只是作品的表现形式,而不保护作品中反映的思想和观点(如“相对论”的理论以及“三角恋爱”,“创作思路”等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2.什么是著作权?
  《著作权法》中规定的权利有17项之多,大致可以分为人身权和财产权两大类。
  人身权又称精神权利,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4项。
  财产权又称经济权利,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以及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等13项,统称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
其中“发表权”是指决定是否将作品公之于众的权利。
  “署名权”是指作者有署真名、假名或不署名的权利。但署假名或不署名不等于作者放弃放弃身份权和其他著作权。
  “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指修改或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以及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作品原件(如齐白石的一幅画)的所有权转移后,其所有人也不得损害作品的完整。作品使用时,如果损害了作者的声誉,就等于损害了作品的完整性。比如将严肃音乐、美术作品用于极不严肃的场合等。但由于技术上的原因,复制美术作品的色彩、细节损失,不应认定为损害作品的完整。
  “获得报酬权”是指因作品的使用而获得报酬的权利。凡是著作权法没有明确规定的,即使属于非盈利性使用或在使用中没有盈利的也要支付报酬。比如科协的多数网站都是公益性的,并不盈利,但若要无偿使用作品,也必须获得著作权人的明确同意。
  必须指出,法律中的“有权允许”同样意味着“有权禁止”。也就是说,如果没有得到权利人的“允许”,就表示“禁止”。
   3.什么是著作权中的人身权?
  民法中的人身权是指与本人的人格或身份不可分离的利益为内容的权利,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人格权还有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等;身份权有亲权、监护权等。
著作权中的人身权与民法中的人格权相近,但也有区别。具体的区别如: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基于创作的事实而发生,著作权在行使时往往涉及财产内容,有些人身权可以脱离作者而独立存在(如发表权可以被继承和在作者死后继续受到保护),而且对著作权的侵害都是通过对作品实施某种行为的后果。
 
  4.什么是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财产权与民法中的财产所有权的区别:著作权法中的财产权是无形财产的权利,并不是单纯的财产权,而具有人身权的内容;著作权有地域性和期限性;著作权需要经法律明确规定才受到承认和保护。
 
  5.著作权与专利权的区别
  客体不同(前者为作品;后者为发明创造);性质不同(前者包含人身权和财产权;后者仅为财产权);获得条件不同(前者要求具有独创性;后者要求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产生和维持条件不同(前者在作品完成时自动产生;后者必须经过依法申请和审批后才能产生并需按年缴纳年费);保护期不同(前者为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50年;后者仅为15年)。
 
  6.著作权与商标权的区别
  涉及领域不同(前者为文化领域;后者为工商领域);联系物不同(前者的联系物为作品;后者为商品);产生条件和时间不同(前者在作品完成自动产生;后者则需要标志有可识别性和经过注册)。
 
  7.法律对网络中的著作权是怎样规定的?
   《解释》中规定,“对著作权各项权利的规定均适用于数字化作品的著作权,将作品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使用作品的方式,著作权人享有以该种方式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
 
  8.著作权的归属
  《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任何作品都是由人来创作的,因此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有些作品的作者署名为单位,即所谓“单位作者”,是指由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主持,代表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可以将法人或非法人单位视为作者。
  还有些所谓“挂名作者”,是指有的人并没有参加创作,但也在作品上署名。法律并不绝对禁止非作者在作品上署名,而是禁止非作者在违背作者本意的情况下署名。反之,实际参加了创作的作者有意不在作品上署名,也并不表明放弃作者的身份权和著作权。
     9.时事新闻没有著作权
  依照《著作权法》第五条规定,时事新闻没有著作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通过报纸、期刊、电台、电视台等传播媒介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只反映客观事实的存在,缺少独创性,不构成作品。各国著作权法都不把时事新闻作为保护的客体。
  但包含时事新闻的文学、艺术作品是受保护的。如新闻采访中包括了作者的文学艺术加工,以及新闻摄影、新闻电影等,依然受到法律保护。
 
  10.著作权的保护期有多长?
  我国法律规定为作者的有生之年到作者去世后的第50年的12月31日。这一规定已与《伯尔尼公约》及《世界版权公约》接轨。
  但是,著作权中的署名权的保护期不受时间限制。比如《红楼梦》在一千年后仍然要署名曹雪芹为作者。
  著作权由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享有的,保护期自首次发表直到发表后的第50年的12月31日。
 
  11.什么是合作作品?合作作品的著作权属于谁?
  多人合作的作品为合作作品。合作作品的著作权由合作者共同享有。
  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如一首歌的歌词和曲调由两人分别完成,则两人可以分别享有各自的著作权;一部论文集包括了多人的作品,那么每篇作品的作者都可以单独享有自己作品的著作权。
  合作作品的保护期到最后死亡的作者的死后50年。
 
  12.改编、翻译、注释、编辑作品的著作权属于谁?
  属于改编、翻译、注释、编辑者,但法律规定,改编、翻译、注释、编辑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也就是说,如果要对作品进行改编、翻译、注释、编辑,那么就需要在事先取得原著作权人的许可(大多数情况下应该签订合同),并按照约定支付报酬。
 
  13.电影、电视、录像作品的著作权属于谁?
  电影、电视、录像作品的著作权属于制片者(指投资人,如制片厂等),这些作品中的编剧、导演、演员、作词、作曲、摄像等享有署名权。从法学原理上说,这应该属于一种特例。
 
  14.什么是职务作品?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属于谁?
  公民为完成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为职务作品(指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且由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一般情况下,作者所在单位可以在正常业务范围内使用该作品(属于法定许可)。如果没有明确作者的工作任务范围,创作任务也与单位的正常业务没有直接关系,就不能认为是职务作品。
  除了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由合同约定著作权由单位享有以外,著作权应由作者享有。因此,尽管有些职务作品是由单位交给本单位的工作人员完成的,单位也应该在事先与作者签订合同,明确约定作品完成后著作权的归属。
      15.什么是委托作品?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属于谁?
  法律规定,委托作品著作权由合同约定。没有合同或合同没有约定的由受托人享有。
  在委托作品中,典型的事例是为他人有偿绘制的肖像。但是,一般双方约定的著作权转让只限于财产权而不包括人身权(比如,不能在合同中约定委托人为肖像的作者)。但是美术作品的委托人享有法定的展览权。
 
  16.剧照与肖像问题
  肖像属于美术作品或摄影作品,主要是指再现个人面部特征的平面或立体作品(画、照片、雕塑等)。作者为盈利目的使用肖像作品,要事先取得被画人的许可。被画人有肖像权,但一般并没有著作权,因此也不能随便使用作品。如果被画人已接受了酬金,在法律上可以推定已同意使用肖像作品。
  顺便指出:扮演名人的演员享有肖像权,被扮演的人享有名誉权。但人体画不应适用肖像权的规定,而应适用隐私权或名誉权的原则。不能认为模特接受了报酬就表示同意公开展览。
 
  17.作品原件的转移与著作权的转让是一回事吗?
  否。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作品的著作权和原件所有权是两种彼此独立、互不影响的权利。不能认为自己付出金钱购买了作品,就可以超越法律规定任意使用作品。
 
  18.著作权可以继承吗?
  著作权属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由继承人享有,作者生前没有明确表示不能发表的,继承人可以发表。著作权属于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的,单位被撤消后,著作权由继续承担其民事责任的单位享有。
 
19.如何区分作品的“适当引用”与“抄袭”?
  法律允许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作品的情况,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一是目的,引用是为了介绍、评论或说明某一问题。
  二是作用,引用的内容不构成自己作品的主体部分或实质部分。
  三是效果,引用时要尊重原作品,不得损害被引用的著作权人的权利(必须说明出处、著作权人姓名等)。
  还要说明的是:被引用的必须是已发表的作品,未经发表的作品不得引用。在公开发表的作品中只能引用已公开发表的作品,未经公开发表的作品不能在公开发表的作品中引用。
 
  20.著作权是否可以转让?
  著作权可以转让,但这种转让主要是针对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财产权),大多数人身权是不能转让的。 
    21.什么是授权使用?
  授权使用是指经过履行合法手续(如图书出版需签定书面合同,但法律规定报刊、网络发表作品不必签定合同),将著作权中的一部分(主要是使用权)在一定期限内(合同有效期内)交给他人(如出版社、网站)使用。
  除了法律有规定的以外,使用作品应该事先取得许可,并支付报酬。
  依照《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向报社、杂志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杂志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杂志社投稿。”但后面还有一个补充规定:“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所谓另有约定,一般指报纸、杂志刊登的“征稿启事”已做了明确说明,如“自本报收到稿件30日内”,“稿酬标准按每千字××元”等,作者看到这些说明依然投稿,表示愿意遵守这个启事,可视为“另有约定”。
 
  22.“一稿多投”违法吗?
  法律没有禁止“一稿多投”,因此如果没有事先约定,就不违法。在使用者没有取得专有使用权的条件下,不能排除他人以同样的方式使用作品。
 
  23.在什么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许可,不付报酬?
  一是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如①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等;②时事新闻;③历法、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二是除了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外,①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②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刊、广播、电视上引用已发表的作品;③为课堂教学或科学研究,翻译或少量复制已发表的作品等;④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使用已发表的作品;⑤图书馆等为陈列或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⑥免费表演已发表的作品;⑦对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临摹、绘画、摄影、摄像;⑧将已发表的汉族文字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出版;⑨将已发表在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所谓免费表演是指既不向观众、听众收取费用,也不向表演者支付报酬的表演。如果在演出中表演者接受了报酬,则不属于免费表演。
 
  24.法律对网络转载有何规定?
  《解释》第三条规定:“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上载该作品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的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网站予以转载、摘编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的,不构成侵权。但网站转载、摘编作品超过有关报刊转载作品范围的,应当认定为侵权。”
  由此说明,转载有以下几个条件:
  一是报刊或其他网站没有声明“不得转载、摘编”;
  二是转载、摘编要注明出处,即说明作者姓名,转载自何处等;
  三是要按规定支付报酬;
  四是不能超过原来发表作品的范围。
  对于作者原创的作品和在报刊、网络上发表时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作品,如果需要发表,只能依照《著作权法》的规定:事先取得许可,并支付报酬。一般说来,其中的“许可”应该是书面的。
  另外要注意的是,以其他形式已经发表过的作品,如图书、展览等,均不适用于此条的规定。例如,网站不能摘编图书,图书也不能摘编网站。
    25.在什么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许可,但事后须付报酬?
  报刊、网站之间转载或作为文摘、资料刊登就属于这种情况。但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的除外。
  需要注意的是:图书转载报刊、网站或报刊、网站转载图书,均不属于此类。
  支付报酬的标准和计算办法要按照国家版权局的规定。
 
  26.签定合同的法律意义
  合法的合同受到法律的保护。
  合同一旦签定,双方中任何一方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合同在签定时要尽量将合同条款约定明确,不要有“一般”、“大约”、“原则上”等模糊的词句。
  无数事实证明,在不发生纠纷时,许多条款都似乎是多余的,但一旦发生纠纷,那些模糊的条款就会成为争议的核心。
 多人合作的作品,可以由共同推荐的人作为著作权代理人,且应有书面的委托书。在委托书中最好同时明确作品的署名方式。
  需要指出的是:民事权力是可以放弃的,但义务则在没有取得对方同意的前提下不得放弃。譬如法律规定使用作品应该向作者支付报酬,但在作者自愿的情况下,合同中可以规定不支付报酬。
 
  27.期刊、网站发表作品是否需要签定合同?
  《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期刊、网站发表作品不必签定合同。
  转载作品时,在不知道稿酬该向谁支付的情况下,应按国家规定在作品使用的一个月内将稿酬支付给国家稿费中转中心(隶属国家版权局)。
  网站可以在公布发表作品的条件,如稿费标准等,如果著作权人仍然向网站投稿,即视为接受了上述条件,双方即确定了合同关系。
 
  28.稿酬应该按照什么标准支付?
  稿酬标注应该依据合同约定。国家版权局制订的稿酬标准是一种参照性标准而不是强制性标注。
  报刊和网站一般均按照版面字数计酬,但付酬标准应该公告。目前还没有找到国家对网站使用作品稿酬标准的有关规定。
 
  29.编辑加工稿件受到哪些法律限制?
  《著作权法》规定:“报社、杂志社可以对作品做文字性修改、删节,对内容的修改,应当经作者的许可。”“图书出版者经作者许可,可以对作品修改、删节。”因此:
  一是对作品中的错字、病句、错误的数字、错误的体例等,编辑有权修改;二是编辑加工后,在发表前应经作者自行审读并签字认可。
  作者的著作权中包括作品的修改权。编辑修改作品的实质性内容应得到作者的事先同意或事后追认,否则即侵犯了著作权。但修改错字、病句、明显的数据错误等除外。
     30.使用翻译作品时要注意哪些问题?
  最重要的是翻译者必须提供原著作权人的书面授权。
  外国出版的作品中,一部分作品的著作权继续由作者享有;但也有一些(尤其是英美法系国家或地区)由出版者享有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
 
  31,引进国外(或境外)作品的出版合同有哪些要点?
  主要应包括:著作权人,出版文种,出版时间,印刷数量,发行范围,版税率,结算方式等,以及双方协商同意的其他条款。 
 
  32.什么是版权标记?
  美国等国家规定,已发行作品的复制品必须印刷Copyright(或所谓的“圈C”)表示版权所有,首次发行年份,著作权人姓名。我国则不论是否印刷“版权所有”字样都受法律保护。
 
  33.什么是著作权自愿登记原则?
  即使没有进行著作权登记,也受法律保护,诉讼应被受理。但实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作品自愿登记办法》具有一定的实际意义,如便于确定真正的作者身份。
  34.解决著作权纠纷有哪几种办法?
   ⑴双方协商;
   ⑵向行政管理部门投诉,请求调解;
   ⑶如果在合同中有仲裁条款的,或双方商定仲裁方式的,按照约定请仲裁机构仲裁;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⑷向法院提起诉讼。 
 
  35.在什么情况下,侵权人只承担民事责任而版权管理部门一般不加干预?
   ⑴未经许可发表作品;
  ⑵未经合作者许可,将合作作品当作自己独创作品发表;
  ⑶没有参加创作,在他人作品上署名;
  ⑷歪曲、篡改他人作品;
  ⑸未经许可,表演、播放等形式使用他人作品的;
  ⑹使用作品未按规定付酬;
  ⑺未经表演者许可而现场直播;
  ⑻其他侵犯著作权和有关权益的行为。
   
  36.侵权人应该承担什么民事责任?
  ⑴停止侵害(如停止发行,在网页上“移除”等);
  ⑵消除影响(如发表声明);
  ⑶赔礼道歉(包括当面道歉、书面道歉、公开道歉等);
  ⑷赔偿损失。
 
  37.在什么情况下,侵权人除要承担民事责任外,版权管理部门要给予没收非法所得、罚款等处罚?
  ⑴剽窃、抄袭;
  ⑵未经许可,以赢利为目的复制发行作品;
  ⑶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
  ⑷未经表演者许可,制作录音录像出版;
  ⑸未经许可,复制发行录音录像;
  ⑹未经许可,复制发行电台、电视台录音录像节目;
  ⑺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38.在什么情况下,侵犯著作权要承担刑事责任?
  上述第37条中情节严重的,触犯了《刑法》有关规定的,侵权者在承担民事责任外,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39.中国著作权法与国际公约有什么关系?
  1992年10月15日,我国加入《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1993年4月加入《国际唱片制作者防止其唱片被擅自复制公约》。
  目前我国著作权法在主要条款方面均已与国际接轨。
  所有上述公约的成员国的作品均相互给予保护。
 
  40.网站发表了侵权作品怎么办?
  《解释》第五条规定:“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网络用户通过网络实施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或者经著作权人提出确有证据的警告,但仍不采取移除侵权内容等措施以消除侵权后果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追究其与该网络用户的共同侵权责任。”
  这就是说,如果有人提出“确有证据”的警告,说明网站上某个作品属于侵权,网站应立即“移除”该作品。所谓“移除”,就是使任何人不能继续在该网站上直接或间接看到该作品。
  《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对此做了进一步的明确,说明“警告”所应具备的几个要件,网站应当记录信息内容并保留60日等。
  另外,如果“内容提供者”向网站和自称的著作权人一并发出“说明被移除的内容不侵犯著作权”的“反通知”,网站接到“反通知”后即可恢复被移除的内容,并不承担行政法律责任。
  “通知”和“反通知”都必须是书面形式。
   在法律上,作为书面证据必须是原件,而复印件、传真件都不能代替原件。
   著作权人有权要求网站提供侵权人在网络上的注册资料,网站应该提供,否则即构成侵权。但著作权人必须出示身份证明、著作权属证明及侵权情况证明。
 
  41.侵权的后果是什么?
  (1)在经济赔偿方面上有两个依据,一是被侵权人的直接经济损失和预期应得利益;二是侵权人的所得利益。如果两者都无法确定,法院可以根据侵害情节在500元以上,30万元以下,最多不超过50万元进行判决。这属于法院的“自由裁量权”。
  (2)可能受到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的查处,如版权局、电信管理局予以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3)构成犯罪的,直接责任人要承担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科协网站已成为普及科学知识,联系广大群众的重要途径,但在网络工作中,必须加强法律意识,遵法守法,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金维克)
 
 
 

责任编辑:公司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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