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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

2007-04-20  作者:  来源:公司法律师网  浏览次数:0  文字大小:【】【】【
简介: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     我国《担保法》第18条对连带责任保证的规定是,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而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时,可以要求债务人 ...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
 
  我国《担保法》第18条对连带责任保证的规定是,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而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时,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期间的起始日期是非常确定的,即只能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到何时为止,可以由当事人自行约定;没有约定的,依照《担保法》为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连带责任保证对债权人应该说是最有利,而对保证人来说则责任更大,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和债务人就处于相似的法律地位和责任状态中。保证人与主合同的主债务人此时对责任的承担已无主次之分和先后之别,债权人可以根据利益意志选择保证人或者债务人履行义务。在通常情况下,债权人选择保证人承担责任是常见的。从理论上讲,债权人可以选择主债务人履行,但是,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尚未履行,他的履约能力、赔偿能力或信用程度已不言自明;债权人选择经济实力上强于债务人的保证人承担责任是符合逻辑的。连带责任保证期间的设定有利于明确责任的期限,在保证期间内,保证人不得拒绝债权人的请求权;保证期间届满后,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根据债权人在保证期间是否向保证人行使请求权,连带责任保证的诉讼时效可分为两种情况:第一,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债权人通过诉讼程序向法院提出保护民事权利请求的期限,适用《民法通则》第135条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及延长也同样适用《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第二,债权人在保证期间没有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免除,债权人对保证的实体请求权归于消灭,诉权也随之消灭,也就谈不上诉讼时效问题。在以上两种情况中应注意的是:债权人在保证期间仅向债务人主张权利的,并不表示也同时对保证人主张权利,债权人必须实际向保证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一旦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债务人即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此时诉讼时效期间起算。

责任编辑:公司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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