繁体中文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当前位置:理论研究首页 >> 劳动争议 >> 单位的规章制度必须遵守

单位的规章制度必须遵守

2007-04-03  作者:  来源:公司法律师网  浏览次数:0  文字大小:【】【】【
简介:一、案情简介     申请人A,某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     被申请人某事业单位。     A因与所在部门的领导有矛盾,不到该部门上班,后又未经有关领导批准,履行相关手续,便到其他部 ...
一、案情简介
 
  申请人A,某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
 
  被申请人某事业单位。
 
  A因与所在部门的领导有矛盾,不到该部门上班,后又未经有关领导批准,履行相关手续,便到其他部门工作,单位方经过对A做思想工作无效的情况下,根据事业单位辞退工作人员的有关规定,以旷工事由对A作辞退处理。
 
  二、分析与处理结果
 
  案争议的焦点在于:申请人认为,不到原部门上班,是因与该部门领导有矛盾,到其他部门工作,是经过有关领导同意的,没有存在旷工的事实。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未经领导同意,职能部门批准,擅自到其他部门干活完全是其个人行为,此段时间作为旷工论处是合情合理的。单位方为了给申请人一个改过的机会,将其安排到其他部门待岗试用。但申请人对安排的工作态度消极,从事其他工作,也不能完成定额任务,被所在部门评定为试用不合格。鉴于申请人以往的表现和待岗试用的情况,单位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对其作辞退处理并无不妥。
 
  经查:申请人不到原部门上班,未经批准到其他部门上班情况属实。而该事业单位对工作人员的内部工作调整是有一定程序规定的,申请人到其他部门工作,并未经个人申请,部门领导及人事部门提出意见并经单位领导审批。为此,人事部门也曾经要求申请人回原部门工作,但申请人并未按规定回原部门工作。对此,单位按内部规定将申请人调往其他部门进行待岗试用,申请人因工作态度消极、不能完成工作任务等原因,被评为待岗适用不合格,单位经研究决定,给予申请人半年时间自找工作单位。因申请人期满未能找到接收单位,单位方经研究,以申请人不参加部门工作,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且在待岗期间态度消极,未完成所在岗位工作为由,将申请人作辞退处理。
 
  根据上述事实,仲裁委认为,申请人不能以与原部门领导关系紧张为由不上班作为合法理由而否定旷工的事实。申请人未按单位规定的程序办理手续而到其他部门工作,不能视为正常的工作岗位调整。单位对申请人作旷工的认定并无不妥。为此,仲裁委维持了单位方的辞退决定。
 

责任编辑:公司法律师


 

上海 文淳光律师

详细介绍

·中国公司律师在线欢迎您,由于当代公司的普遍性及经营活动的多样性,每个公司都可能会遇到不同的法律问题,但请不要等走到法庭时才想起律师,专业律师的职责就是帮您预防和解决各类专业的公司法律问题,最大限度的维护您及贵公司的合法权益。祝顺利!
·电话:13564998499

最新文章

更多

· 非公企业劳动合同制度存...
· 劳资矛盾成为审判难点 配...
· 劳动合同立法:百姓关注...
· 劳动合同法能否成为平衡...
· 劳动合同法草案:试用工...
· 员工停薪留职单位仍应为...
· 欠薪举证倒置应成为常态
· 劳动关系当事人单方解除...
· 订立劳动合同的几种技巧
· 关于劳动合同终止后用人...

热点文章

更多

· 丢失职工人事档案 原单位赔偿6万
·从本案谈违反诚信原则的司法判断
·单位的规章制度必须遵守
·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哪些项目?具...
·企业劳动争议的防范与化解
·劳动合同违约金、补偿金、赔偿...
·论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
·如何准确确定劳动案件的赔偿金额?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与单位商业...
·劳动合同担保问题存在的争议
联系我们 | 隐私条款 | 版权声明 | 帮助中心 | 友情连接 | 网站公告 | 网站导航 | 来访路线 |
首席顾问:文淳光律师 电话:13564998499,传真:021-62110177 邮箱:wenlawyer#hotmail.com(将#换成@)
地址:上海市延安西路1303号万众大厦8B(靠近定西路)上海信诚律师事务所(来访路线-电子地图
沪ICP备06054712号 By phpcms 运作维护:第一服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