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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行责任险降低上市公司高管履职风险

2007-03-29  作者:  来源:互连网  浏览次数:92  文字大小:【】【】【
简介:  在成熟证券市场已基本成为一种惯例的上市公司董监事及高管责任险,在中国投保率却不足2%。中国保险业和证券业界纷纷呼吁,应大力推行相关险种,以降低上市公司高管人员的履职风险,保障上市公司和股东的权 ...
关键字:上市公司

  在成熟证券市场已基本成为一种惯例的上市公司董监事及高管责任险,在中国投保率却不足2%。中国保险业和证券业界纷纷呼吁,应大力推行相关险种,以降低上市公司高管人员的履职风险,保障上市公司和股东的权益。
  在不久前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办的中国上市公司董监事及高管责任与风险管理论坛上,中国保监会产险部主任郭左践表示,上市公司董监事及高管责任险有利于从业人员安心工作,鼓励合格人士接受董监事及高管的职位,特别是在法律和公司章程不允许公司代替其承担责任及补偿其法律费用时。

  对上市公司而言,购买这一产品可将风险转嫁给保险人,又可吸引、留住高素质经营人才,增强股东对公司的信心。对股东而言,则可以保护上市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使其针对上市公司及高管的合法索赔有充分的第三方保证。

  上海证券交易所副总经理周勤业表示,2006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新《公司法》和《证券法》完善了上市公司高管人员的民事赔偿责任,加大了其职务风险。相对于所获得的报酬,公司高管人员承担的责任和风险太大,有必要开发并推进相关产品,化解其任职风险。

  统计显示,美国超过九成的上市公司都为其董监事和高管投保了责任险,但在中国,这一比例尚不足2%。

  上海财经大学保险系教授许谨良认为,这一产品在中国不能迅速普及的主要原因在于:对于董监事和高管人员的管理过失和过错行为的判定,没有专门的鉴定机构和大量判例作为依据;对于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注意义务,相关法规的规定过于含糊;保险产品过于单一,不能满足上市公司要求等。

  业内人士和专家们纷纷表示,新《公司法》和《证券法》的实施,为董监事及高管责任险的发展构建了良好的法律环境。他们呼吁保险机构针对市场实际需求开发、调整相关险种,为上市公司高管人员履职提供一条经济、实用的“安全带”。

责任编辑:wcglawyer


 

上海 文淳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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