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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投资公司无须专门立法

2007-03-29  作者:  来源:互连网  浏览次数:2  文字大小:【】【】【
简介:  一国保留外汇储备的主要目的,是平衡国际收支、稳定汇率、偿还外债,但实现这一功能的外汇储备的规模是有限度的,并不是越多越好。根据学界的测算,中国外汇储备的最佳规模应该保持在5000亿至7000亿美元,但 ...
关键字:投资

  一国保留外汇储备的主要目的,是平衡国际收支、稳定汇率、偿还外债,但实现这一功能的外汇储备的规模是有限度的,并不是越多越好。根据学界的测算,中国外汇储备的最佳规模应该保持在5000亿至7000亿美元,但截至2006年底,我国外汇储备已经突破了万亿美元。

  事实上,从2003年底国务院决定动用外汇储备注资商业银行开始,中国就尝试“过剩”外汇储备的投资,当时成立了专门负责外汇注资的机构——汇金公司。关于汇金公司的性质、定位、职能、人员编制等等一直带着神秘色彩,争议不断。2007年年初,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组建一个所谓的“外汇投资公司”来管理中国庞大的外汇储备。

  按照新华社3月14日的报道,外汇投资公司将由国务院直接领导,专门从事外汇的投资管理,一旦成立,将成为中国最大的投资公司。对于这么一个庞大的机构,我们首要关心的是:“外汇投资公司”是一个什么性质的公司,其业务范围是什么,是金融类企业还是非金融类企业?是特设成立的还是按照《公司法》设立的?对其有没有必要对其职能、组织架构、投资方向等等进行专门立法?

  一些专家建议对外汇投资公司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以确定公司性质、完善治理结构,规范公司的运作,并以一些北欧国家和新加坡设立的外汇储备投资公司就为《公司法》所特别豁免,由特定的法律管辖来论证立法的必要性。事实上,专家们混淆了“外汇投资”和“外汇投资公司”立法的界限。对于外汇投资和外汇储备的管理而言,确有立法的必要。而且在我国外汇储备巨额增长的情况下,加快立法,构建合理的管理机制,界定投资方式和领域,防范风险是毫无疑问的。但是外汇管理法或者外汇投资法不是“外汇投资公司法”,前者是对外汇或者外汇投资行为的规范,而后者是对投资主体的法律规制。打个比方,对于医药管理,我们要进行医药管理法,但是对于医药生产公司,我们没有必要搞一个“医药生产公司法”,直接适用《公司法》就可以了。专家们所言北欧、新加坡所谓的专门立法,也是针对外汇的投资行为,而不是外汇投资公司本身。

  在国内外,对某些特殊公司,确实有专门立法的先例。但晚近以来,对一个公司进行专门立法,则除非该公司承担特殊的公共政策方面的职能——不属于市场化运作的机构,如国务院对三峡工程总公司进行立法,制定了《三峡工程公司条例》。而对于商业化的公司,则鲜有专门立法的先例。因此,既然外汇投资公司作为一个市场化、商业化的投资机构,其和一般的投资公司一样,都应该适用《公司法》,而不要轻易搞一些“特批”或者行政特设的行为,轻易突破《公司法》对公司设立和法人治理等方面的规范,成立一些不受《公司法》约束的特权公司。

  《公司法》自1994年实施以来,屡屡被政府的一些“特批”公司所突破,颜面无存,使《公司法》一度成为实施状况最差的法律。特别是上世纪90年代成立的一些窗口公司,投资行为往往不受《公司法》的制约,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脱离监控,造成的损失历历在目,尤以广东粤海集团亏损300多亿元为甚,甚至对中国的改革开放形象都造成了很大的负面影响,这都是违反《公司法》的代价,前车之鉴,不可不防。外汇投资公司的投资行为和一般公司并无二致,应该按照《公司法》完善其决策机制和风险防范机制,进行评估和问责,有何必要动用宝贵的立法资源专门立法呢?至于外汇投资的领域、投资方式等问题,则属于《外汇管理法》的必备内容,和对外汇投资公司本身的法律规制是截然不同的立法事项。

  因此,外汇投资公司在筹备的时候,应该完全按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设立,完善其组织架构,而不要通过特设等方式设立。只有在《公司法》的范围内来运作,才能确保外汇投资的安全。同时,吁请全国人大尽快制定《外汇储备管理法》,对外汇储备的使用、经营、管理及投资方向做出明确的规定,确保外汇投资的安全。

  (作者为通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责任编辑:wcglaw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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