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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垄断利益与国民利益 (1)

2007-03-29  作者:  来源:互连网  浏览次数:10  文字大小:【】【】【
简介:目前国有企业产权改革问题出现了极大争议,甚至停滞不前。为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两年前诞生当国资委及其辖下全国数十家地方国资委机构,成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行 ...
关键字:垄断
家财政,因此只能在所得税上对国家财政税收方面的贡献有所分别。在这里假设一些数字说明垄断利润对国民利益的损害。假如国有企业的税前利润为1000亿,其中500亿为垄断利润,那么其对国家公共财政的大概贡献是:1000X33%=330(亿元)(33%为所得税率)。

而没有垄断利润的贡献及对国民的利益是:

a、500X33%=165(亿元)(所得税)

b、500(亿元)(没有垄断是国民减少了消费负担)

合计:665(亿元)

也就是说,国有企业垄断经营产生的垄断利润,对国家的财政收入贡献为330亿元。但是,假如没有这500亿元的垄断利润,那么国民的消费(生产)就可以小支付500亿元,是直接从中得益;还有165亿元所得税转为国家财政收入中间接获益,国民整体得益为665亿元,对比起来国民整体利益增大了665-330=335亿元。

如此类推,如果假如垄断利润为200亿元亿、100亿元、50亿元,失去垄断后国民的收益分别增大为134、67和33亿元。无论怎样举例计算的最终结果是,哪怕出现一点的垄断利润,国民的利益都受损害(附表二)。

国有企业连续十年没有上缴利润给国家财政,因此现在靠行政垄断方式来获取利润的话,只会造成国民整体利益的损失。如果没有垄断利润,国有企业和其他经济主体一样对待,则可体现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原则。但正常的利润是否上缴给国家财政呢?如果不上缴利润只交税,或只交税和上交垄断部分利润(也难以界定),那么国有企业存在也就没有更大的意义,因为根本就和其他经济主体一样没有差别,而且根本不用设置从中央到地方众多的国资监管部门,可以节省巨大的管理成本。如果要体现“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国有企业是应该上缴利润给国家财政作为全体国民(投资者)的公共开支。但如果要上缴利润,又失去垄断地位的话,那么国有企业是否可以生存下去呢?看看附表一的数据,从1985年到2000年,国有企业上交的利润才508.82亿元,但补贴亏损就高达6501.12亿元,再加上2001-2003年的亏损补贴786.02亿元,合计补贴了7177.68亿元。单1997年2000年,国有亏损企业的亏损额就达7057.4亿元(《中国统计年鉴2004》),其结果不明而喻。

5、另外是对于资源性资产的收益问题。如国有森林、国有矿产等,这些资源未开采时同样属于全体国民的隐形资产,通常由国有企业开发,但取得的收益表现为企业的利润后都留在企业中,均没有上交财政收入转化为国民的收益。

四、结论及思考

现在国有企业已经和其他非国有企业一样,只按法律法规上缴税收而没有上交利润给国家财政,但一方面是多年来国有企业的巨额资产损失,需要属于国民的公共财政资金填补漏洞;另一方面是垄断的国有企业利润额大增,由代表投资者(国民)的管理部门制定垄断措施由投资者及所有者(国民)的高价消费来获取所谓的“高额利润”,但利润并没有上交财政收入作为投资者及所有者(国民)的公共开支,出现企业所有者的企业“剥削”企业投资者及所有者的现象;再另一方面是非公×制企业受不平等的“国民待遇”,及垄断的国企行业职工待遇高于其他行业。出现国有企业垄断越大,整体国民利益受损越大的现象,也需要设置从中央到地方众多的国资监管部门,增加巨大的管理成本,所表现出来的是国有企业和政府相当混乱的矛盾以及职能的错位。

公共选择理论的一个基本观点是,政府部门并不必然以社会大众的利益为目标,当社会不能有效约束政府时,政府部门有可能利用其垄断性权力谋求自身效用的最大化。而事实上目前政府自身的激励机制决定了它必然追求所管理的国有企业的规模和速度,这与政府及其国有资产是为公共利益服务的职能存在根本的冲突。

确实,现在这一个问题已经摆在我们面前——国有企业通过垄断追求利润最大化却损害作为投资者和所有者的国民的利益,政府是要追求国有企业的利润最大化,还是追求国民利益的最大化?这些都值得我们去思考来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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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 文淳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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