繁体中文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当前位置:法治动态首页 >> 公司热点 >> 法院规范审理公司解散清算案件

法院规范审理公司解散清算案件

2008-05-21  作者:  来源:公司法律师网  浏览次数:0  文字大小:【】【】【
简介:法院规范审理公司解散清算案件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在四种情形下可以提起解散公司诉讼。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 ...

法院规范审理公司解散清算案件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在四种情形下可以提起解散公司诉讼。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对此作出明确规定.

    这四种情形是,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司法解释强调,人民法院审理解散公司诉讼案件应注重调解,对当事人之间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下协商同意由公司或股东收购股份,或以减资等方式使公司存续的,应予支持,对不能协商一致使公司存续的,应及时判决。

    将于5月19日起施行的这一司法解释规定,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

    司法解释还规定,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同时又申请法院对公司清算的,法院对清算申请不予受理;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时申请财产保全或证据保全的,在股东提供担保且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形下,法院可予以保全;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并应当告知其他股东,或由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

    此外,根据该司法解释规定,在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或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或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股东利益的情形下,债权人或股东申请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法院应予受理。

责任编辑:公司法律师


 

上海 文淳光律师

详细介绍

·中国公司律师在线欢迎您,由于当代公司的普遍性及经营活动的多样性,每个公司都可能会遇到不同的法律问题,但请不要等走到法庭时才想起律师,专业律师的职责就是帮您预防和解决各类专业的公司法律问题,最大限度的维护您及贵公司的合法权益。祝顺利!
·电话:13564998499

最新文章

更多

· 法院规范审理公司解散清...
· 新《公司法》具有七项制...
· 修订后的证券法将进一步...
· 新证券法助“三板”渐成气候
· 解析“新证券法”五处新意
· 新《公司法》将放飞股权激励
· 契约自由精神贯穿新《公...
· 3万元可开公司 中国修订...
· 公司法全面修改 主要涉及...
· 新公司法:八大改动新鲜亮相

热点文章

更多

·推行责任险降低上市公司高管履...
·国有企业垄断利益与国民利益
·新华股份董事会决议暨召开股东...
·涉嫌侵权被索赔 "招财猫"招来麻烦
·企业改制后的管理重塑
·券商监管条例上报国务院 证监会...
·公安部:警惕利用网络非法集资的...
·外汇投资公司无须专门立法
·契约自由精神贯穿新《公司法》
·新《公司法》将放飞股权激励
联系我们 | 隐私条款 | 版权声明 | 帮助中心 | 友情连接 | 网站公告 | 网站导航 | 来访路线 |
首席顾问:文淳光律师 电话:13564998499,传真:021-62110177 邮箱:wenlawyer#hotmail.com(将#换成@)
地址:上海市延安西路1303号万众大厦8B(靠近定西路)上海信诚律师事务所(来访路线-电子地图
沪ICP备06054712号 By phpcms 运作维护:第一服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