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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岁女孩坠堤身亡 父母状告水利局4年终获

2007-10-14  作者:  来源:互连网  浏览次数:0  文字大小:【】【】【
简介:6岁女孩坠堤身亡 父母状告水利局4年终获   本报讯(记者胡晓)家住垫江大沙河河堤边的小女孩玲玲(化名)不慎从大堤上摔下身亡,因为大堤上没有防护栏和安全警示标志,其父母将水利局告上法庭。没想到踏上4年的漫 ...

6岁女孩坠堤身亡 父母状告水利局4年终获

  本报讯(记者胡晓)家住垫江大沙河河堤边的小女孩玲玲(化名)不慎从大堤上摔下身亡,因为大堤上没有防护栏和安全警示标志,其父母将水利局告上法庭。没想到踏上4年的漫漫诉讼路,他们最终维护了自己应得的利益。

  2004年7月27日中午饭后,家住垫江沙河乡大沙河边的6岁女孩玲玲,在其家房后防洪堤上与邻居的几位小孩玩耍。玩闹中,玲玲不慎失足从河堤上摔入河床受伤,经抢救无效于当晚7点死亡,用去抢救费2000余元。

  玲玲的父母陈某、杨某要求垫江水利农机局(下简称水利局)赔偿玲玲死亡损失。遭到拒绝后,夫妇二人当年8月12日向垫江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水利局赔偿各种损失22万余元。2004年9月22日,法院一审判决,水利局赔偿玲玲的抢救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52534.96元。水利局不服判决,上诉到市三中院。市三中院于2004年12月17日,作出二审判决,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陈、杨二人的诉讼请求。

  夫妇二人不服二审判决,到检察机关申诉。2005年7月,垫江检察院将该案建议提请抗诉,市检察院对此表示支持并向市高院提出抗诉,高院函告由市三中院对本案进行再审。市三中院再审后,于2006年4月30日判决维持原二审判决。陈、杨夫妇不服再审判决,检察机关也积极支持他们继续向市高院申请再审。市高院于今年对此案进行了提审,遂于7月18日作出判决:撤销市三中院的二审和再审判决,维持垫江县法院2004年的一审判决。

  昨日,记者从垫江县检察院获悉,水利局已于日前向陈某、杨某夫妇支付了赔偿款,并准备完善大堤上的防护和警示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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