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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草案做出4项修改

2007-04-25  作者:  来源:公司法律师网  浏览次数:0  文字大小:【】【】【
简介:劳动合同法草案做出4项修改人民日报       4月24日,劳动合同法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进行第三次审议。与二次审议稿相比,草案回应新出现的问题,对相关条款做出了调整、修改。   提供 ...

劳动合同法草案做出4项修改
人民日报
  
    4月24日,劳动合同法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进行第三次审议。与二次审议稿相比,草案回应新出现的问题,对相关条款做出了调整、修改。

  提供专门培训就可约定服务期?

  草案二次审议稿规定,用人单位提供培训费用,对劳动者进行一个月以上脱产专业技术培训或者职业培训的,可以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

  在审议中,有些意见认为,按照国家规定,用人单位必须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培训费用,用于对劳动者的职业培训。用人单位如果使用法定培训费用开展职业培训,不能作为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条件。

  有些意见认为,约定服务期的情况比较复杂,除一个月以上脱产培训外,还有半脱产或者时间不足一个月却花费高额培训费用等情况。有些意见认为,只有在用人单位专门拨出经费,为劳动者提供特定项目的专门培训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

  结合现实情况,三次审议稿将这一款修改为:“用人单位在国家规定提取的职工培训费用以外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技术革新能否进行经济性裁员?

  草案二次审议稿规定,企业出现破产重整、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等四种情形,可以裁减人员。在审议中,有些意见认为,除上述情形之外,企业由于转产、技术进步、产业升级等原因也会使企业对劳动者的需求发生变化,也应允许企业进行经济性裁员。

  鉴于技术革新对自主创新、对企业赢得市场竞争的重要影响,三次审议稿规定,“企业转产、技术革新、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可以裁减人员。

  不同情况经济补偿标准如何确定?

  草案二次审议稿规定,在发生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等六种情形之一时,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审议中,有些意见认为,为了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本法应明确经济补偿的标准。有些意见认为,应区分不同劳动者的情形,规定不同的经济补偿标准。

  相关的立法、法制、劳动保障部门及工会组织经过研究,建议基本上按照十几年来的实际做法,进行完善。

  第三次审议稿增加规定:“经济补偿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订立集体合同工会如何参与?

  对集体合同的订立问题,三次审议稿强调发挥工会职能。

  三次审议稿明确规定,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可以订立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三次审议稿同时规定,对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一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在县级以下区域内,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等行业可以由工会与企业方面的代表订立行业性集体合同,或者订立区域性集体合同。这类合同对当地本行业、本区域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具有约束力。

    本报记者 宋伟 毛磊

责任编辑:公司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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