繁体中文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当前位置:法治动态首页 >> 新法关注 >> 理性拆迁的到来

理性拆迁的到来

2007-04-21  作者:  来源:公司法律师网  浏览次数:0  文字大小:【】【】【
简介:理性拆迁的到来来源:学习时报     2007年3月,在《物权法》通过之后,浙江省人大常委会第二次开会审议《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修改,条例中的三大新亮点引起了媒体的一片欢呼。一是 ...

理性拆迁的到来
来源:学习时报


    2007年3月,在《物权法》通过之后,浙江省人大常委会第二次开会审议《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修改,条例中的三大新亮点引起了媒体的一片欢呼。一是拆迁房价格评估按交易价从高确定原则。即改变以前政府单方定价,由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评估比准价格按从高原则, 结合该房屋具体区位、建筑机构、建筑面积、成新、层次、装修等因素评估确定。二是市、县人民政府作出强制拆迁决定前,应当依法举行听证。拆迁人不得改变尚未搬迁的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原有的供水、供电、供气等基本生活条件。三是限定拆迁人范围和拆迁目的范围,防止滥用权力的乱拆迁。房屋拆迁的范围,限于因实施城市规划或者因其他公共利益需要,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而拆除该地块上房屋的行为。拆迁人,专指市、县人民政府设立的具体实施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并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改变建设项目业主或项目建设单位作为拆迁人,损害被拆迁人权益、并直接发生冲突的现象。

    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加上《物权法》的出台,违法的暴力拆迁现象有可能大量减少。《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才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第四十三条又规定: 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

    可以想见,这些法律条款通过行政执法和司法审判得到实施后,拆迁环境一定会大大改善。一些地方政府利用征地权和拍卖土地使用权进行圈钱的现象会被遏制,房地产开发商征地补偿成本会提高,而群众的土地用益物权和房产权都会得到有力的保护,实际得到的补偿可能会同实际物产价值相适应。拆迁问题上的社会公平度会大大提高,社会矛盾会大量减少。 “理性迁拆”、“和谐迁拆”的现象会越来越多地出现。


责任编辑:公司法律师


 

上海 文淳光律师

详细介绍

·中国公司律师在线欢迎您,由于当代公司的普遍性及经营活动的多样性,每个公司都可能会遇到不同的法律问题,但请不要等走到法庭时才想起律师,专业律师的职责就是帮您预防和解决各类专业的公司法律问题,最大限度的维护您及贵公司的合法权益。祝顺利!
·电话:13564998499

最新文章

更多

· 解读《劳动合同法》:八...
· 《劳动合同法》凸显十个...
· 当前对《劳动合同法》存...
· 劳动合同法解读:用人单...
· 最高法院:关于修改民诉法...
· 北京市劳动局官员:单位...
· 河南:不与农民工签合同将...
· 《劳动合同法》解读:职...
· 立法明确“不适合妇女岗...
·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

热点文章

更多

·动产物权始于交付船舶机动车等例外
·物权法中留置财产的范围
·物权法中留置财产的范围
·理性拆迁的到来
·《物权法》对依法行政的新要求
·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
·《物权法》将叫停城管踹摊式执法
·从重庆拆迁纠纷和解看物权制度
·劳动合同法草案有望本月三审通...
·物权法对贪官一切非法所得说“不”
联系我们 | 隐私条款 | 版权声明 | 帮助中心 | 友情连接 | 网站公告 | 网站导航 | 来访路线 |
首席顾问:文淳光律师 电话:13564998499,传真:021-62110177 邮箱:wenlawyer#hotmail.com(将#换成@)
地址:上海市延安西路1303号万众大厦8B(靠近定西路)上海信诚律师事务所(来访路线-电子地图
沪ICP备06054712号 By phpcms 运作维护:第一服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