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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物权始于交付船舶机动车等例外

2007-04-21  作者:  来源:公司法律师网  浏览次数:0  文字大小:【】【】【
简介:动产物权始于交付船舶机动车等例外 “物权法进一步完善了动产交付规则,基于动产的不同状态,作了区别性规定。”在被问及物权法在动产交付问题的规定上有何特点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贾林青作 ...
关键字:动产,物权

动产物权始于交付船舶机动车等例外

“物权法进一步完善了动产交付规则,基于动产的不同状态,作了区别性规定。”在被问及物权法在动产交付问题的规定上有何特点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贾林青作了上述评价。
  物权法的一个基本作用就是明确物的归属。一般来说,不动产是以登记来确定财产所有权,而动产则以实际交付为所有权取得的标志。何为交付呢?交付是指将自己占有的物或所有权凭证转移其他人占有的行为。“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是物权法对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的原则性规定。与此同时物权法还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这是鉴于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辆价值较高且流动性强,所以物权法通过登记方式来确定所有权的归属,这也是符合国际惯例的做法。”贾林青解释说。
  对于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法规定,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法律效力。
  此外,物权法还对动产交付的两种特殊情形进行了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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