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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国有控股、参股股份有限公司中的国有公司、企业人员的解释

2007-04-19  作者:  来源:互连网  浏览次数:29  文字大小:【】【】【
简介:【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法释[2005]10号  【发布日期】2005-08-01  【生效日期】2005-08-1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法释[2005]10号
  【发布日期】2005-08-01
  【生效日期】2005-08-1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人民法院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国有控股、参股股份有限公司中的国有公司、企业人员的解释

(2005年7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59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5]1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国有控股、参股股份有限公司中的国有公司、企业人员的解释》已于2005年7月3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5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8月11日起施行。

二○○五年八月一日 


   为准确认定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三节中的国有公司、企业人员,现对国有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的国有公司、企业人员解释如下:

   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国有控股、参股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有公司、企业人员论。

 

 

责任编辑:公司法律师


 

上海 文淳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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