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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认可船东互保协会担保

2007-03-31  作者:  来源:互连网  浏览次数:62  文字大小:【】【】【
简介: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法交[1989]4号  【发布日期】1989-03-01  【生效日期】1989-03-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 ...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法交[1989]4号
  【发布日期】1989-03-01
  【生效日期】1989-03-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交通运输审判庭
关于认可中国船东互保协会担保的通知


(1989年3月1日法交〔1989〕4号)

广州、上海、武汉、青岛、天津、大连海事法院:
  中国船东互保协会于1988年7月28日向我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接受其为有关船舶出具的担保。
  经审查,中国船东互保协会经国务院批准成立于1984年1月1日,现有入会船480条,其在各港代理为外轮代理公司。每年入会船向协会交纳保费,作为协会赔付基金。协会成立五年来,留存基金迅速增长。为提高赔付能力,还与国际保赔协会的主要成员联合王国保赔协会、西英保赔协会、英国汽船保赔协会和伦敦及利物浦保赔协会建立了分保合作关系,将中国船东互保协会会员船每事故40万美元以上的索赔额的风险分摊到了国际保赔集团。此外,中国船东互保协会还接受了和准备接受一些外国保赔协会的委托,作为其在中国港口的通讯代理。
  我们认为法院接受中国船东互保协会的担保,对海事法院审理海事海商案件提供了方便条件,对扶持和发展我国自己的保赔事业、保护我国航运事业,扩大我国保赔协会在国际上的影响有积极的作用。经研究,并报院领导批准,决定各海事法院接受中国船东互保协会为其会员船和与之建立通讯代理关系的外国保赔协会入会船提供的担保。
  执行中有何问题,望及时报告我庭。
  特此通知
(抄送:广东省、上海市、湖北省、山东省、天津市、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中国船东互保协会)

  附一:最高人民法院交通运输审判庭关于认可中国船东互保协会之担保事法交〔1989〕5号
中国船东互保协会:
  你会(88)中船保第8805号函收悉。
  经研究,决定认可你会为本会会员船及委托你会作为通讯代理的外国保赔协会会员船提供的担保。有关事宜,我庭将通知各海事法院。
  此复

                          1989年3月1日

  附二:中国船东互保协会函请认可中船保担保事(88)中船保字第8805号
最高人民法院交通运输庭:
  中国船东互保协会(以下简称“中船保”)是经国务院批准,于1984年1月1日正式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不营利的民间互助组织,该协会直属交通部领导。至今,中船保已发展成为拥有30家会员船公司,480艘(共计547万总吨)入会船的具有相当规模的保赔协会。会员中有28家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船公司,2家是在香港注册的公司。入会船除2艘悬挂方便旗外,其余均为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从事国际海上运输船舶。
  中船保成立以来,通过与国际保赔集团的主要成员联合王国保赔协会(U·K),西英保赔协会(W、O、E),英国汽船保赔协会(S、S、M)和伦敦及利物浦保赔协会(L·L)先后建立良好的分保合作关系,将中船保入会船每事故40万美元索赔额以上的风险分摊到了国际保赔集团,从而使入会船取得油污事故4亿美元、其他风险事故无限额的风险保障。
  由于中船保经理部在选择会员和风险管理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各会员公司也大力抓好安全生产,协会成立4年多来,尚未发生过高赔付金额的灾难性风险事故,一直保持着良好的赔付记录,留存基金也因而迅速增长,至今年6月30日,已达880万美元。
  中船保的入会船都是从事国际海上运输的船舶,当船舶在国外港口发生海事争议时,可能需要提供担保以避免船舶被扣。目前,中船保有两种做法:一是提供协会的担保,二是由中国银行出具担保。
  随着业务的发展和扩大,中船保在国内外共委建通讯代理200余家,形成一个有效的网络。自去年11月以来,若干英国保赔协会也已委托或拟委托中船保为其中国港口的通讯代理。除了办理具体业务工作外,还要求中船保为其在中国港口提供海事纠纷的担保,作为向其入会船提供的一项重要服务。同样,中船保入会船在中国港口也时而发生海事纠纷,可能需要提供担保。
  为此,经与贵院交通运输庭商量,特再去函要求对中船保将提供的上述两种担保予以认可。如蒙核准,敬请通告各地海事法院为感。

                         1988年7月22日

责任编辑:公司法律师


 

上海 文淳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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