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9-07-08
【生效日期】1999-07-0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注册局对
《关于设立金融担保企业是否需要前置审批的请示》的答复
(1999年7月8日)
浙江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担保公司登记注册问题的请示》(浙工商企〔1999〕5号)和《关于设立金融担保企业是否需要前置审批的请示》(1999年5月7日)收悉,现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融资性担保公司审批问题的复函》(银办函〔1999〕340号),答复如下:
融资担保机构不属于金融机构,设立融资性和非融资性担保企业,不由中国人民银行审批。但此类机构不作为金融机构,不得从事金融业务。有关登记注册按《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