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工伤死亡的企业职工家属还可以得到死亡抚恤待遇
【读者来信】我叫张××,2000年与弟弟张小某自四川来番禺,在番禺某某印花厂工作。2007年1月15日,弟弟张小某心脏病突发在工作岗位上昏倒,工友迅速将他送到附近人民医院,弟弟终因抢救无效于3天后(1月18日)死亡。我和父母曾多次到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又联系单位要求得到适当赔偿,但最终没有得到工伤待遇,无良老板
说既然不构成工伤,他一分钱也不会给家属!难道我弟弟在工厂工作6年多,最后死在工作岗位上,单位不需要负责吗?
【律师解答】根据你来信的情况看,你弟弟张小某之事不属于工伤,也非视同工伤,所以不能享受工伤待遇,但亲属可以要求厂方支付广东省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抚恤待遇。
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四十八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因张小某昏倒在工作岗位至抢救无效死亡共三天,已经超过了四十八小时,故不能视同工伤,因此不能享受工伤待遇。
根据《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广东省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企业应发给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或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补助费的标准为3个月工资;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标准为6个月工资;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为在职职工6个月工资,离退休人员3个月工资,月工资按当地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计。结合你弟弟当时是在职职工的实际情况,他本人的配偶、父母、子女等家属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相当于15个月工资标准的广东省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抚恤待遇,如果单位拒绝支付,家属可以自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之内到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