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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通过法律规定基金管理费提成与业绩挂钩

2007-05-04  作者:  来源:公司法律师网  浏览次数:29  文字大小:【】【】【
简介:应通过法律规定基金管理费提成与业绩挂钩 来源: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宋一欣   今年新年前后,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跃上了新高点,沪市综合指数达到创纪录的3000点,由此连带引出了开放式基金的销售热,许多 ...
应通过法律规定基金管理费提成与业绩挂钩
来源: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宋一欣
  今年新年前后,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跃上了新高点,沪市综合指数达到创纪录的3000点,由此连带引出了开放式基金的销售热,许多开放式基金在销售当天就被抢购一空,许多投资者提前几小时甚至隔夜排队购买,可谓盛况空前。话虽如此,在充分肯定开放式基金火爆销售所产生的积极成果的同时,也应当看到开放式基金热销给广大证券投资者带来的投资风险,证券市场监管者应当关注开放式基金热销引起的消极面和隐患,并且通过制度完善防范投资风险、克服消极面、防患于未然。
  开放式基金的消极面和隐患首先表现为其本身存在的、固有的赎回风险,当投资者对开放式基金红利及赎回价格达到一定心理预期后,会向开放式基金管理公司赎回基金,而当市场一有风吹草动,人们的投机心理会起作用,赎回量就会增加。为了应付赎回的资金压力,基金公司不得不大面积减仓,减仓又会引发市场波动。与此同时,由于基金的投资对象同质化程度非常高,一家或几家基金开始减仓,会引起连锁反应,因此,这种风险必须事先加以防范。
  为了应付赎回所产生的压力,开放式基金管理公司的一个手段就是多分红,有的甚至一年分红多达十二次,以此来拉住基民而减轻赎回的压力,但这是治标不治本的手段,对基民来说,不在于分红的次数而在于分红的绝对值,分红的绝对值一旦降低,赎回的压力必然上升。另一个手段是不断推出新的开放式基金品种,当一个老的、相对规模较小的开放式基金被大面积赎回时,同时会推出一个新的、规模相对更大的开放式基金,由此来稳定赎回产生的资金压力和避免大面积减仓带来的市场动荡,应该说,这种愿望是好的。但当开放式基金在发行链条中的发行规模越发越大,总有一天会超过市场的承受能力。这种情况下,发行规模最大的、最后一个开放式基金将为此承担这之前隐匿的全部后果,投资的风险与市场的动荡由此产生。
  上述情况都是开放式基金本身存在的一些缺点引起的,在牛市中,或许这些缺陷不明显,而一旦市场出现大的波动,这些缺陷将被放大,其后果会引发更大的投资风险和市场动荡,为此,证券市场监管者有必要通过制度建设,克服开放式基金本身的缺陷。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市场发展初期,发行的是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与开放式基金不易沉淀资金、容易大面积被赎回的特点相反,封闭式基金的优点是可以在证券市场中沉淀资金,无论怎么交易,基金总份额也不会减少。但在高折价的情况下,法律法规也没有将封闭式基金的管理费提成与其业绩挂钩,且封闭式基金的存续期较长,加上“封转开”的法律程序比较复杂,如果基民要求实施,存在一定困难。
  面对两种基金本身存在的优缺点,为减少投资者投资风险和保证市场沉淀资金,应当设计在一定程度上兼备两种基金优点、且弱化两种基金缺点的新品种证券投资基金,或者可以通过规则的修订和完善,找到一种连接开放式基金与封闭式基金优点、阻却开放式基金与封闭式基金缺点的制度方案。
  笔者建议,应当通过法律规定,基金管理公司的管理费提成应当与其业绩相挂钩,而对于封闭式基金,应当通过契约完善,缩短封闭式基金的存续期(比如三至五年),当高折价达到一定比例(如30%)或高折价持续一定的交易日(如六十天)而基金管理公司没有分红的,该封闭式基金可以自动转换成开放式基金;同时,开放式基金赎回若达到一定的高比率(如占总份额的70%)时,开放式基金可以自动转换为封闭式基金。在证券市场中,遏制投机、沉淀资金同加强分红、活跃市场一样,都是保护投资者整体利益的重要内容。
  在《证券投资基金法》中,有“转换基金类型”专章的规定,但法律并没有说,只能“封转开”,不能“开转封”,我们已经有了几个“封转开”案例,但还没有“开转封”的案例,为了市场的稳定和保护投资者利益,也不妨可以试一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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