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承兑汇票拒付纠纷案
张政燕
案情:
1997年10月8日,A公司为缓解资金短缺的困难,在无货可供的情况下,与外地的B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由A公司向B公司供应价款为200万元的优质钢材,交货期限为四个月,B公司交付银行承兑汇票,付款期为六个月。合同签订后,B公司商请C公司作保证人,向其开户行甲银行申请办理了银行承兑汇票,并签订了承兑协议。汇票上记载付款日期为1998年4月12日。A公司收到汇票后,马上向其开户行乙银行申请贴现。乙银行在审查凭证时发现无供货发票,便发电报向甲银行查询该承兑汇票是否真实,收到的复电是“承兑有效”。据此,乙银行向A公司办理了汇票贴现,并将160万元转入A公司帐户。临近付款期,B公司派人去催货,才发现A公司根本无货可供,方知上当受骗,于是告知甲银行。1998年4月13日,乙银行提示付款,甲银行拒付,理由有二:1、该汇票所依据的交易合同是虚构的;2、乙银行明知A公司无供货发票,仍然为其办理了贴现,具有重大过失。于是,乙银行以甲银行、B公司、A公司为被告起诉至法院,请求三方支付汇票金额及利息。
法院判决及理由:
法院受理了案件,在查明事实后认为,该银行承兑汇票为有效票据,作为承兑行,甲银行应承担付款责任;B公司要按承兑协议约定向乙银行付款,不能因为没有收到钢材,就可以不再付款;A公司应按购销合同约定交货,否则,要退回汇票款并赔偿损失。 为此,法院作出判决:甲银行向乙银行支付汇票金额及利息;B公司向甲银行履行付款责任,C公司承担保证责任;A公司应继续履行合同,如无力交货,除全部退回票款外,还要赔偿B公司的全部损失。法院判决后,当事人没有提出上诉。


